
矜怜宽宥。《后汉书·刘恺传》:“宜蒙矜宥,全其先功。” 金 王若虚 《君事实辨下》:“ 明皇 时, 张瑝 、 张秀 亦以父讐杀 杨 汪 ,议者多言宜加矜宥。” 清 洪昇 《长生殿·仙忆》:“烦仙子转奏月主,説我尘凡旧谱,不堪应命,伏乞矜宥。”
矜宥(jīn yòu)是一个汉语复合词,由“矜”与“宥”二字组合而成,主要表示怜悯宽恕之意,常用于法律、道德或上位者对下位者的宽大处理语境中。以下从词典角度对其释义、用法及来源进行详细解析:
矜(jīn)
《说文解字》释为“怜也”,《广雅·释诂》注“惜也”。如《诗经·小雅·鸿雁》中“爰及矜人,哀此鳏寡”,即取此义。
宥(yòu)
《说文解字》释为“宽也”,《尔雅·释言》注“赦也”。如《左传·庄公二十二年》“幸若获宥,及于宽政”,即表宽恕。
基本含义:因怜悯而宽恕罪过,多指司法或权威者对过失者的宽容处理。
权威词典释义:
《汉语大词典》:“怜悯宽恕。”
例:《后汉书·郭躬传》:“圣恩所以减死罪使戍边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无虑万人,宜皆矜宥,以全人命。”
语境特征:
《宋史·刑法志》:“诸犯流罪,愿留役者,三流俱役四年,并准此矜宥。”
清《钦定大清会典则例》:“老幼废疾犯罪,或可矜宥者,奏闻取旨。”
《后汉书·郭躬传》(南朝宋·范晔):
“陛下仁恩,务在宽简,……宜皆矜宥,以全人命。”
——主张对逃亡死囚宽恕,体现司法怜悯。
《唐律疏议·名例》(唐代法典):
“诸犯十恶者,虽会赦,犹除名……其轻罪及功过相赎者,听以官当,仍矜宥之。”
——对非重罪者酌情宽宥。
词语 | 核心义 | 差异点 |
---|---|---|
矜宥 | 怜悯性宽恕 | 强调“矜”的同情前提 |
宽宥 | 一般性宽恕 | 侧重“宥”的宽容行为 |
赦免 | 法定免除刑罚 | 具制度性,不必然含怜悯 |
矜恕 | 怜悯并原谅 | 近义,但“恕”更重道德谅解 |
权威参考: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收录“矜”字义项“怜悯”,未直接收“矜宥”,但认可其古语复合词地位。
王力《古汉语字典》:明确标注“矜宥”为“怜悯宽恕”,属司法古语。
“矜宥”是承载中国传统司法伦理的复合词,融合了“怜悯”与“宽恕”的双重人文精神,其使用需结合历史语境理解。现代虽非常用词,但在研究古典法律、伦理思想时仍具重要价值。
“矜宥”是一个汉语成语,读音为jīn yòu,主要用于表达对他人宽恕或怜悯的请求,常见于古代文献或正式语境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现代使用较少,多见于历史文本或特定文学创作。若需表达类似含义,可结合语境选择更通用的词汇(如“恳请谅解”)。
总结来看,“矜宥”更强调外部主体对自身的宽容,而非自我安慰。需注意不同解释来源的权威性差异,建议优先参考古籍用例及中等权威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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