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的一种慈善机构,收容救济被拐骗、受虐待而无处可以投奔依靠的妇女。 ********* 《北京市民应该要求的新生活》:“扩充济良所,有愿入所的娼妓,不问他受虐待与否,一概收容。” 许地山 《狐仙》:“我此后还要劝人,若曾失恋还想娶妻的都要到济良所挑去。” 欧阳山 《苦斗》四一:“大表姐整天也和一班男女教友厮混,不是聚会,就是听讲,再就是跑跑孤儿院、济良所、盲哑学校、慈善医院之类的地方。”
济良所是清末至民国时期由官方或民间设立的慈善救助机构,专为收容、救济处于困境中的女性群体而设立。其名称中的"济"指救济、帮扶,"良"强调道德教化,"所"即场所,合称意为通过救助与教育帮助女性回归正轨的机构。
根据《汉语大词典》记载,济良所主要收容对象包括受虐待的婢女妾室、被拐卖的妇女、无家可归的娼妓及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机构通过提供食宿、医疗等基本保障,同时教授纺织、缝纫等职业技能,帮助受助者重建生活。1906年北京济良所章程显示,入所女性需接受为期1-3年的文化教育,学习《女诫》《内训》等典籍以"敦教化、正妇德"。
该机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据《中国近代社会史》记载,上海济良所1901-1927年间累计收容妇女逾3000人,其中约60%通过婚配安置。天津济良所档案显示,机构设有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要求受助者每日参加6小时劳作,所得收入部分留作机构运转经费。
现代学者认为济良所兼具人道救助与社会控制双重功能,其运作模式影响了民国时期的妇女救济体系。北京档案馆藏《济良所征信录》记载,这类机构经费主要来源于官款拨付、绅商捐助和受助者劳动所得,体现了传统善堂向近代福利机构的过渡特征。
济良所是近代中国出现的一种慈善机构,主要职能是救助被拐卖、受虐待或被迫卖身的弱势女性,帮助她们脱离困境并重新融入社会。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济良所是旧时由官方或民间设立的慈善组织,专门收容无家可归、遭受迫害的女性群体,包括娼妓、婢女、童养媳等。其核心目标是通过提供食宿、医疗和教育,帮助这些女性获得自立能力(、)。
济良所作为社会改良的象征,曾出现在李大钊、许地山等文学作品中,反映其对社会问题的介入()。
总结来看,济良所兼具慈善救助与社会改革的双重属性,是近代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特殊产物。若需更完整信息,可参考道客巴巴、知网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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