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的一種慈善機構,收容救濟被拐騙、受虐待而無處可以投奔依靠的婦女。 ********* 《北京市民應該要求的新生活》:“擴充濟良所,有願入所的娼妓,不問他受虐待與否,一概收容。” 許地山 《狐仙》:“我此後還要勸人,若曾失戀還想娶妻的都要到濟良所挑去。” 歐陽山 《苦鬥》四一:“大表姐整天也和一班男女教友厮混,不是聚會,就是聽講,再就是跑跑孤兒院、濟良所、盲啞學校、慈善醫院之類的地方。”
濟良所是清末至民國時期由官方或民間設立的慈善救助機構,專為收容、救濟處于困境中的女性群體而設立。其名稱中的"濟"指救濟、幫扶,"良"強調道德教化,"所"即場所,合稱意為通過救助與教育幫助女性回歸正軌的機構。
根據《漢語大詞典》記載,濟良所主要收容對象包括受虐待的婢女妾室、被拐賣的婦女、無家可歸的娼妓及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機構通過提供食宿、醫療等基本保障,同時教授紡織、縫紉等職業技能,幫助受助者重建生活。1906年北京濟良所章程顯示,入所女性需接受為期1-3年的文化教育,學習《女誡》《内訓》等典籍以"敦教化、正婦德"。
該機構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據《中國近代社會史》記載,上海濟良所1901-1927年間累計收容婦女逾3000人,其中約60%通過婚配安置。天津濟良所檔案顯示,機構設有嚴格的出入管理制度,要求受助者每日參加6小時勞作,所得收入部分留作機構運轉經費。
現代學者認為濟良所兼具人道救助與社會控制雙重功能,其運作模式影響了民國時期的婦女救濟體系。北京檔案館藏《濟良所征信錄》記載,這類機構經費主要來源于官款撥付、紳商捐助和受助者勞動所得,體現了傳統善堂向近代福利機構的過渡特征。
濟良所是近代中國出現的一種慈善機構,主要職能是救助被拐賣、受虐待或被迫賣身的弱勢女性,幫助她們脫離困境并重新融入社會。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濟良所是舊時由官方或民間設立的慈善組織,專門收容無家可歸、遭受迫害的女性群體,包括娼妓、婢女、童養媳等。其核心目标是通過提供食宿、醫療和教育,幫助這些女性獲得自立能力(、)。
濟良所作為社會改良的象征,曾出現在李大钊、許地山等文學作品中,反映其對社會問題的介入()。
總結來看,濟良所兼具慈善救助與社會改革的雙重屬性,是近代中國社會轉型期的特殊産物。若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道客巴巴、知網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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