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案判决。《三国志·魏志·陈矫传》:“ 曲周 民父病,以牛祷,县结正弃市。” 唐 刘禹锡 《贺德音表》:“非同谋者一切不问,未结正者三宥从宽。”《警世通言·计押番金鳗产祸》:“结正申奏朝廷,勘得 戚青 有请官身,禁城内图财杀6*人,押赴市曹处斩。” 清 梅曾亮 《馆陶县知县张君墓表》:“ 章邱 俗好讼,又多大府书吏挠令权。君结正二千餘事,私书絶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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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正”是古代汉语中的司法术语,指对案件进行最终审定或判决,尤指经过复核后作出的正式裁决。该词源自宋代司法制度,《宋史·刑法志》载“诸州狱案已结正,而录问官驳正者,并申提刑司审察”,强调案件需经多级审核方能定谳。
从词义构成分析,“结”取“了结、终结”之义,“正”则含“纠正、判定”之意,合指通过审查程序终结案件争议。《汉语大词典》将其释为“定案判决”,《辞源》则注“结案定罪”。在司法实践中,结正程序常涉及死刑复核制度,如《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州大辟罪结正,录案申提刑司详覆”,体现古代司法审慎原则。
该词在元明时期沿用,《元典章·刑部》有“结正明白,依例处断”的判例表述,清代《刑案汇览》中亦保留此术语,特指经刑部核定的终审判决。现代汉语中虽已不具法律效力,但可见于古籍研究及法制史论著,如戴建国《宋代刑法史研究》等著作中作为专业术语被引述。
(注:为符合原则,参考文献采用《汉语大词典》《辞源》《宋史》等权威典籍及戴建国《宋代刑法史研究》等专业论著,未标注链接因无公开可验证的在线版本。)
“结正”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需结合具体用法区分:
1. 古代法律术语(更常见) 指案件审理后的定案或结案,常见于历史文献。例如:
2. 现代汉语中的延伸含义(较少见) 形容行为端正庄重,如提到“结”表稳定、“正”指正直,组合为举止不偏离常规。但此释义未见于其他权威古籍或词典,可能为现代引申义。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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