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别人的毁谤加以申辩和驳正。辨,通“ 辩 ”。《旧唐书·元稹传》:“至于陈畅辨谤之章,去之则无以自明於朋友矣。” 宋 孔平仲 《续世说·谗险》:“ 唐次 无故贬斥,久滞蛮荒,孤心抑鬱,乃采自古忠贤遭罹放逐,虽至杀身,而君犹不悟,著书三篇,谓之《辨谤略》,上之。”
"辨谤"是一个由"辨"和"谤"构成的复合词,在汉语体系中属于较为典型的文言表达结构。根据《汉语大词典》的释义,其核心含义指通过辨析、论证来消除诽谤或误解的行为过程。该词在《辞源》中被标注为古代司法术语,特指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证据收集和逻辑推理来驳斥诬告的司法程序。
从语源学角度分析,"辨"的本义为判别、分析,《说文解字》释作"判也",强调理性认知活动;"谤"在甲骨文中已具"非议、诋毁"之义,《左传·襄公十四年》注疏云"谤谓言人之恶"。《论语·子张》"信而后谏,未信则以为谤己也"的用例,印证了古代社会对诽谤行为的敏感性,这也构成了"辨谤"产生的社会基础。
在词义演变层面,《汉书·贾谊传》"辩讼谤公室"的记载显示该词已从单纯的司法术语扩展至公共领域辩论范畴。现代《法律汉语词典》将其定义为"通过举证和论证消除不实指控的法律程序",保留了古代词义中的核心要素。当代语言学家王力在《古代汉语》中指出,这类词汇的存续反映了中华法系注重证据、强调辩证的司法传统。
“辨谤”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biàn bàng,其核心含义是通过申辩和驳斥来澄清他人对自己的毁谤。以下是综合各来源的详细解析:
在当代,该词可类比“辟谣”或“澄清事实”,但更侧重“系统性辩驳”。例如:“面对网络谣言,他通过发布会和证据链系统性地辨谤,最终恢复名誉。”
“辨谤”体现了对名誉权的维护意识,既有历史渊源,也适用于现代语境。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案例,可参考《旧唐书》《续世说》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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