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稱《虎門附約》。《南京條約》的補充條款。1843年,清政府代表與英國代表在虎門籤訂。主要内容為:英國取得片面最惠國待遇;英國人可在五處通商口岸租地建屋,這一規定後來成為外國侵略者在中國建立租界的借口。
虎門條約是1843年10月8日清政府與英國在廣東虎門籤訂的補充條約,全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是《南京條約》的延續性協議。該條約進一步擴大英國在華特權,标志着中國近代不平等條約體系的形成。
定義與背景
根據《漢語大詞典》對“條約”的釋義,虎門條約屬于國家間締結的書面協定,具有法律效力。其籤訂背景是1842年《南京條約》籤訂後,中英雙方就通商細則未達成共識,需補充條款以明确實施細則。
主要内容
曆史影響
虎門條約使中國主權進一步喪失,為後續列強強加類似條款提供範本。《中國近代外交史》指出,該條約與《南京條約》共同構成近代中國半殖民地化的法律基礎。
虎門條約是1843年10月清朝與英國在廣東虎門籤訂的不平等條約,全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又稱《虎門附約》,作為《南京條約》的補充條款。以下是其核心内容和影響:
領事裁判權
規定英國人在華犯罪由英國領事依據本國法律審判,中國喪失司法主權。
片面最惠國待遇
英國可自動享有中國與其他國家籤訂條約中的優惠權利,其他列強隨後效仿,形成“利益均沾”局面。
關稅協定權
中英協定關稅為“值百抽五”(5%稅率),清朝失去自主調整關稅的權力,關稅主權被剝奪。
租界特權
允許英國人在五口通商口岸(廣州、廈門、福州、甯波、上海)租地建房并永久居住,成為外國在華設立租界的法律依據。
條約還規定英艦可停泊通商口岸,進一步削弱了中國的防禦能力。其籤訂标志着清政府被迫接受國際不平等秩序,是近代中國屈辱外交的重要節點。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南京條約》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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