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稱《虎門附約》。《南京條約》的補充條款。1843年,清政府代表與英國代表在虎門籤訂。主要内容為:英國取得片面最惠國待遇;英國人可在五處通商口岸租地建屋,這一規定後來成為外國侵略者在中國建立租界的借口。
虎門條約是1843年10月清朝與英國在廣東虎門籤訂的不平等條約,全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又稱《虎門附約》,作為《南京條約》的補充條款。以下是其核心内容和影響:
領事裁判權
規定英國人在華犯罪由英國領事依據本國法律審判,中國喪失司法主權。
片面最惠國待遇
英國可自動享有中國與其他國家籤訂條約中的優惠權利,其他列強隨後效仿,形成“利益均沾”局面。
關稅協定權
中英協定關稅為“值百抽五”(5%稅率),清朝失去自主調整關稅的權力,關稅主權被剝奪。
租界特權
允許英國人在五口通商口岸(廣州、廈門、福州、甯波、上海)租地建房并永久居住,成為外國在華設立租界的法律依據。
條約還規定英艦可停泊通商口岸,進一步削弱了中國的防禦能力。其籤訂标志着清政府被迫接受國際不平等秩序,是近代中國屈辱外交的重要節點。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權威曆史文獻或《南京條約》相關研究。
虎門條約,簡稱《虎門通商章程》,是指1842年8月29日在廣東省珠江口虎門籤訂的中英《南京條約》的附件文件。該條約主要規定了中國的通商地點、通商條件、對外關稅等政治和經濟方面的内容。虎門條約的籤訂标志着中國的通商口岸從一個陸地口岸擴展到了銅鑼灣和深圳灣,開啟了中國對外貿易的新時代。
虎門條約的拆分部首是虍(hū)和門(mén)。虍字的拆分部首為虍,表示老虎,表意為“老虎的門戶”;門則為門戶,表示一扇門。虎門條約共有8個筆畫。
虎門條約的來源是因為滿清政府在第一次鴉片戰争中戰敗,被迫與英國籤訂《南京條約》。為了進一步規範雙方的貿易關系,1842年8月29日在虎門籤訂了虎門條約,以确保雙方的權益。
虎門條約
虎門條約
虎門條約是中國曆史上重要的一份外交文件。
虎門、條約
虎門通商章程
南京條約(虎門條約是南京條約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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