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和奸 ”。谓男女双方无夫妻关系而自愿发生性行为。《唐律·杂律·和奸无妇女罪名》:“诸和姦,本条无妇女罪名者,与男子同。” 长孙无忌 等疏议:“和姦,谓彼此和同者。” 清 采蘅子 《虫鸣漫录》卷一:“尔嬲我数十次,何言初犯耶?乃以和姦定爰书焉。” 康有为 《大同书》辛部第十四章:“人人可合,故无復有和奸、逼淫之名。”
见“ 和姦 ”。
“和奸”是一个法律和伦理范畴的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指男女双方自愿发生的非法性行为。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属于书面语或法律术语,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法律内涵。以下从汉语词典释义角度详细说明:
取“和谐、自愿、无强迫”之意,强调行为基于双方合意。
古汉语中泛指不正当的性关系(如通奸),后特指违反法律或道德的性行为。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及《汉语大词典》的界定:
“和奸” 指双方自愿通奸的行为,区别于单方强迫的“强奸”。其构成要件包括:
中国古代法典(如《唐律疏议》)明确将“和奸”列为刑罚对象,规定“无夫奸杖一百,有夫奸徒一年半”,强调对婚姻制度的保护。
来源:《唐律疏议·户婚》
当代中国刑法已废除“通奸罪”,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仍对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保留道德约束。台湾地区刑法第239条曾规定通奸罪(2020年废止),体现法律与伦理的变迁。
来源:台湾地区《刑法》第239条(已废止)
术语 | 核心特征 | 法律性质 |
---|---|---|
和奸 | 双方自愿 | 通奸行为(部分法域曾定罪) |
强奸 | 一方强迫 | 刑事犯罪 |
诱奸 | 欺诈或诱导达成性关系 | 可能构成强奸或猥亵罪 |
“和奸”一词隐含对婚姻契约与社会秩序的维护需求,反映传统伦理对性关系的约束。现代社会中,其法律意义逐渐弱化,但道德争议仍存,需结合具体文化背景理解。
参考资料:
(注:因网络公开词典资源有限,部分释义未提供直接链接,建议查阅权威纸质辞书或法律数据库获取完整内容。)
“和奸”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术语,指男女双方在自愿情况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现代语境中的“通奸”。以下是详细解释:
词义定义
“和”指双方合意,“奸”指非婚姻关系的性行为。该词最早见于秦汉律法,如《唐律·杂律》中明确将“和奸”与“强奸”区分,强调双方自愿性。清代《六部成语注解》进一步解释为“男女通情和好而成奸”。
法律沿革
文献例证
与现代术语对比
不同于“强奸”(单方强迫),和奸强调双方自愿,但古代法律仍视为犯罪。现代法律中,通奸已非刑事罪名,但可能涉及民事责任。
字形与衍生
“奸”字本义为干犯(读gān),后衍生为狡诈、私通(读jiān),如“藏奸”“奸细”等用法。
提示:如需了解具体朝代的法律条文或案例细节,可参考《唐律疏议》《清实录》等文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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