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之法。《周礼·地官·司稼》:“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 郑玄 注:“敛法者,丰年从正,凶荒则损若干,今十伤二三,实除减半。” 贾公彦 疏:“此观稼,亦谓秋熟时观稼善恶,则知年上下丰凶,以此丰凶而出税敛之法。”
敛法在汉语中主要有两层含义,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指通过制度、规范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使其符合礼法或社会秩序。
例证:
《礼记·曲礼上》载“敛者,收敛也”,引申为规范言行之意;《新唐书·百官志》提及“敛法”为唐代官府约束吏民行为的制度。
在历史文献中特指国家征收赋税的具体法规,强调其强制性与规范性。
例证:
《宋史·食货志》载:“绍兴初,诏修敛法,均民力以纾困弊”,此处指调整税赋征收的法规;《文献通考》亦多次以“敛法”代指田赋、丁税等征收制度。
参考文献:
“敛法”是一个汉语词语,其核心含义为税收之法,主要指古代根据年成、社会状况调整赋税征收的法规或政策。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敛”在此处作名词,指赋税;“法”指法则、政策。合称“敛法”即税收的规则或制度。
古代文献依据
该词最早见于《周礼·地官·司稼》:“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
应用场景
古代官府根据农业丰歉调整税收,体现“量入为出”的治理思想。例如《资治通鉴》提到“民之困于重敛者”,即指百姓因苛税陷入困境。
“敛法”是古代动态税制的体现,其核心是通过观察民生调整税收,既有制度性也有灵活性。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税制,可参考《周礼》及历代史书中的经济政策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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