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行免役法时于所收免役钱、助役钱外增收的钱。又称免役宽剩钱。 宋 苏轼 《论给田募役状》:“臣窃见先帝初行役法,取宽剩钱不得过二分,以备灾伤。” 宋 吕陶 《奏乞放免宽剩役钱状》:“臣本州四县,已有宽剩钱四万八千七百餘贯。”亦省作“ 宽剩 ”。 宋 朱弁 《曲洧旧闻》卷九:“新法初行, 师中 希司农意指,多取宽剩,令 韩公 与富民均出钱,亦为士论所鄙。”
宽剩钱是中国古代财政制度中的专用术语,特指宋代青苗法实施期间官府向百姓借贷时额外征收的储备金。该词由“宽剩”与“钱”组合而成,“宽剩”意为宽裕储备,“钱”指货币,合称即“为应对灾荒或财政缺口而提前储备的资金”。根据《宋史·食货志》记载,官府在春、秋两季借贷粮食或钱款时,常以“备水旱”为由,在20%的法定利息外多征二成,形成“凡贷十钱,纳十四钱”的征收标准。
这项制度始创于王安石变法时期,名义上用于平抑粮价、赈济灾民,实际成为地方官府的重要财源。南宋学者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批评其“名为惠民,实为苛敛”,揭露了宽剩钱在实施过程中加重民众负担的现象。现代历史学家漆侠在《宋代经济史》中指出,宽剩钱的征收比例最高可达本金的40%,远超法定额度,成为引发民间抵触青苗法的重要因素。
从语言学角度分析,“宽剩”作为唐宋时期的经济类合成词,属于偏正结构复合词,《汉语大词典》将其训释为“宽裕余剩”之意,与“宽减”“宽免”等同期财政术语构成语义关联群。该词汇的历时演变反映了古代财政政策与汉语词汇系统的互动关系,具有重要的汉语史研究价值。
宽剩钱是宋代推行免役法时征收的一种附加税费,其核心特点和历史背景如下:
1. 基本定义与征收背景
宽剩钱又称“免役宽剩钱”,是王安石变法期间(1070-1076年)在免役钱、助役钱基础上额外征收的款项。其目的是为地方财政储备资金,以应对灾荒或突发公共事务的开支。
2. 制度设计与争议
3. 历史意义
宽剩钱体现了宋代赋役货币化改革的尝试,虽因执行问题加剧社会矛盾,但也为后世役法调整提供了经验。苏轼曾建议将其用于“给田募役”,即将款项购置田地,以田租替代直接征税。
如需具体历史文献案例,可参考、4、6中的《论给田募役状》《奏乞放免宽剩役钱状》等原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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