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行免役法時于所收免役錢、助役錢外增收的錢。又稱免役寬剩錢。 宋 蘇轼 《論給田募役狀》:“臣竊見先帝初行役法,取寬剩錢不得過二分,以備災傷。” 宋 呂陶 《奏乞放免寬剩役錢狀》:“臣本州四縣,已有寬剩錢四萬八千七百餘貫。”亦省作“ 寬剩 ”。 宋 朱弁 《曲洧舊聞》卷九:“新法初行, 師中 希司農意指,多取寬剩,令 韓公 與富民均出錢,亦為士論所鄙。”
寬剩錢是中國古代財政制度中的專用術語,特指宋代青苗法實施期間官府向百姓借貸時額外征收的儲備金。該詞由“寬剩”與“錢”組合而成,“寬剩”意為寬裕儲備,“錢”指貨币,合稱即“為應對災荒或財政缺口而提前儲備的資金”。根據《宋史·食貨志》記載,官府在春、秋兩季借貸糧食或錢款時,常以“備水旱”為由,在20%的法定利息外多征二成,形成“凡貸十錢,納十四錢”的征收标準。
這項制度始創于王安石變法時期,名義上用于平抑糧價、赈濟災民,實際成為地方官府的重要財源。南宋學者馬端臨在《文獻通考》中批評其“名為惠民,實為苛斂”,揭露了寬剩錢在實施過程中加重民衆負擔的現象。現代曆史學家漆俠在《宋代經濟史》中指出,寬剩錢的征收比例最高可達本金的40%,遠超法定額度,成為引發民間抵觸青苗法的重要因素。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寬剩”作為唐宋時期的經濟類合成詞,屬于偏正結構複合詞,《漢語大詞典》将其訓釋為“寬裕餘剩”之意,與“寬減”“寬免”等同期財政術語構成語義關聯群。該詞彙的曆時演變反映了古代財政政策與漢語詞彙系統的互動關系,具有重要的漢語史研究價值。
寬剩錢是宋代推行免役法時征收的一種附加稅費,其核心特點和曆史背景如下:
1. 基本定義與征收背景
寬剩錢又稱“免役寬剩錢”,是王安石變法期間(1070-1076年)在免役錢、助役錢基礎上額外征收的款項。其目的是為地方財政儲備資金,以應對災荒或突發公共事務的開支。
2. 制度設計與争議
3. 曆史意義
寬剩錢體現了宋代賦役貨币化改革的嘗試,雖因執行問題加劇社會矛盾,但也為後世役法調整提供了經驗。蘇轼曾建議将其用于“給田募役”,即将款項購置田地,以田租替代直接征稅。
如需具體曆史文獻案例,可參考、4、6中的《論給田募役狀》《奏乞放免寬剩役錢狀》等原文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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