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宽减刑。《后汉书·应劭传》:“杀6*人者死,伤人者刑,此百王之定制,有法之成科。 高祖 入关,虽尚约法,然杀6*人者死,亦无宽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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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降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为"宽缓刑罚或减免惩处"。根据《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和《古代汉语词典》(中华书局,2014年版)的释义,该词由"宽"与"降"两个语素构成:
基本释义 "宽"指宽容、宽大,《说文解字》解作"屋宽大也",引申为松缓、不严苛;"降"本义指从高处下行,在司法语境中特指减轻刑罚等级。二字组合后形成"宽降"这一法律术语,最早见于《唐律疏议》的"诸应议请减者,若犯应死而宽降者",指对特殊身份犯罪者的刑罚减免制度。
构成分析 在古汉语构词法中,"宽降"属于同义复词结构,两个语素共同强化"减轻惩处"的核心语义。清代王念孙《读书杂志》特别指出:"宽降者,宽其罪而降其罚也",强调该词包含"从宽处理"和"降低刑等"双重含义。
用法特征 主要出现在古代司法文书和史籍记载中,如《宋史·刑法志》载"凡死罪宽降为流者,减等发配",现代汉语已较少使用。该词常见于涉及皇权特赦、官僚司法特权等特定语境,需与"宽宥""赦免"等近义词区分使用。
近义辨析 与"宽恕"强调主观谅解不同,"宽降"特指制度性减刑;与"减等"相比,更侧重体现司法者的宽仁态度。清代律学家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特别说明:"宽降乃法外施仁,非定律之常"(中华书局,1985年版)。
语境应用 在古籍中多用于三类场景:记载帝王特恩减刑、描述官员司法裁量权行使、记载特殊群体(如老幼残疾)刑罚减免制度。明代《大明会典》中"凡年八十以上,犯杀人应死者,奏闻宽降"的条文,完整展现了该词的司法适用场景。
“宽降”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主要出现在法律或刑罚相关的语境中,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宽降(拼音:kuān jiàng,注音:ㄎㄨㄢ ㄐㄧㄤˋ)指从宽减刑,即对犯罪行为采取较为宽容的处罚措施。
该词最早见于《后汉书·应劭传》中的记载: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百王之定制,有法之成科。高祖入关,虽尚约法,然杀人者死,亦无宽降。”
(释义:杀人者应处死刑,伤人者应受刑罚,这是历代君王的固定制度。汉高祖入关后虽简化法律,但对杀人者仍严格执行死刑,未减轻处罚。)
若需进一步考证具体文献案例,可参考《后汉书》相关章节或古代法制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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