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bject] 哲學術語,指存在于主體之外的客觀事物
(1).指外界事物,是主體的認識對象和活動對象。 梁啟超 《新民說·論私德》:“對於私人之交涉,與對於公人之交涉,其客體雖異,其主體則同。”
(2).指次要的人或事物。 章炳麟 《駁康有為論革命書》:“今日 廣西 會黨,則知己為主體,而西人為客體矣。”
客體是現代漢語中具有多維度内涵的哲學與語言學概念。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客體指“主體認識或實踐所指向的對象”,與“主體”構成對立統一的認知關系。
在哲學領域,客體被闡釋為“獨立于主體意識之外的客觀存在”,既包含物質實體如山川河流,也涵蓋社會現象如法律制度,這一觀點收錄于《中國大百科全書·哲學卷》。法律範疇中,《法學大辭典》将其定義為“法律關系中被支配的一方”,例如合同關系中的籤約方或物權關系中的标的物。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強調客體在語法結構中的功能,常作為謂語動詞的受事對象出現,如“閱讀書籍”中的“書籍”即為動作客體。該詞彙在日常使用中需注意與“客觀”的區别,前者強調對象性,後者側重事實性。
“客體”是一個多學科共用的概念,其核心含義是相對于“主體”而言的。以下是不同領域中的具體解釋:
指被主體(人或意識)認識、實踐或感知的客觀對象。例如:
指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
指實驗中被觀察或測量的對象,與作為觀察工具或方法論的“主體”相對。例如在量子力學中,微觀粒子是實驗的客體。
在客體關系理論中,指個體在早期關系中内化的“重要他人”(如母親形象),這種心理表征會影響後續人際關系。
所有領域的“客體”都強調:
若您有具體語境(如某學科文獻中的用法),可提供更多細節以便更精準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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