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bject] 哲學術語,指存在于主體之外的客觀事物
(1).指外界事物,是主體的認識對象和活動對象。 梁啟超 《新民說·論私德》:“對於私人之交涉,與對於公人之交涉,其客體雖異,其主體則同。”
(2).指次要的人或事物。 章炳麟 《駁康有為論革命書》:“今日 廣西 會黨,則知己為主體,而西人為客體矣。”
“客體”是一個多學科共用的概念,其核心含義是相對于“主體”而言的。以下是不同領域中的具體解釋:
指被主體(人或意識)認識、實踐或感知的客觀對象。例如:
指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
指實驗中被觀察或測量的對象,與作為觀察工具或方法論的“主體”相對。例如在量子力學中,微觀粒子是實驗的客體。
在客體關系理論中,指個體在早期關系中内化的“重要他人”(如母親形象),這種心理表征會影響後續人際關系。
所有領域的“客體”都強調:
若您有具體語境(如某學科文獻中的用法),可提供更多細節以便更精準地解釋。
客體是一個漢字詞語,通常用來表示人們思考、研究或讨論的對象。它可以指代客觀存在的實體、事物、概念、現象等。在不同的語境中,客體可能有不同的具體含義。
客字由左右兩個部首組成,左邊的部首是宀(mian)表示“宅”,右邊的部首是人(ren)表示“人”。它的總筆畫數為9畫。
客體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漢語,最早見于《周禮·天官冢宰》。在繁體字中,客體的寫法保留了原始形态,與簡體字相同。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客字略有不同的寫法。常見的古代寫法有多種,如「尅」、「庫」和「康」等。
1. 研究者必須選擇一個恰當的客體來進行研究。
2. 這本書的客體是犯罪心理學。
客觀、客戶、客氣、主客、反客為主。
對象、事物、主題、題材。
主觀、感性、個體、主觀主義。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