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令;律条。《后汉书·循吏传·仇览》:“劝人生业,为制科令。”《晋书·刑法志》:“凡所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於正律九篇为增,於旁章科令为省矣。”
科令是汉语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复合词,其核心意义为“法令条文”或“规章细则”。从构词法来看,“科”在古汉语中常指法律分类条目(如《唐律疏议》载“科条既备”),而“令”则指官方颁布的政令规范,二者合称特指成文法典中的具体规定。
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科令”一词最早见于汉代文献,指国家颁布的专项法令。例如《后汉书·章帝纪》记载“科令轻重,务存宽厚”,此处“科令”即指法律条文的宽严尺度。在《宋刑统》中,“科令”多与刑名制度相关,如“诸犯科令者,依本律科断”,强调其作为司法裁量依据的功能。
该词在古籍中的使用具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多用于公文语境,体现官方文书的权威性;其二,常与“章程”“条例”等词互训,如《清会典》载“凡科令所颁,皆依章程而行”。现代汉语中,“科令”作为历史法律术语,主要出现在法制史研究领域,例如在论述唐代律令体系时,《唐六典》中的“科令详备,百官奉行”即为其典型用例。
“科令”是古代汉语中的法律术语,主要指法令、律条或规章,常见于历史文献中。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解释:
“科令”指古代官方制定的法令或律条,用于规范社会行为。该词由“科”(指法律条文分类)和“令”(指具体规定)组合而成,强调法律条文的系统性和强制性。
明代诗词中也有使用,如孙承恩《题画牛》中“徵科令行急”,反映古代赋税法令对民众的影响。
与“律”“令”等法律术语并列,但“科令”更侧重具体规章的制定与执行,如《后汉书·孝和帝纪》强调“勿因科令,加虐羸弱”,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原则。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后汉书》《晋书》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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