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拷打审问。《唐律疏议·断狱上·拷囚不得过三度》:“依《狱官令》,拷囚每讯相去二十日,若讯未毕,更移他司,仍须拷鞫,即通计前讯以充三度。”
“拷鞫”是古代汉语中的司法术语,指通过刑讯手段进行审讯的过程。该词由“拷”和“鞫”两部分构成:“拷”指刑讯逼供,“鞫”意为审问、查究。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拷鞫”特指古代官吏对犯人施加体罚以获取口供的行为。
从语源学分析,“鞫”最早见于《说文解字》,本义为“穷治罪人”,即彻底追查罪行;而“拷”作为刑讯方式,在《唐律疏议》中已有明确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反复参验犹未能决,然后拷掠。”这体现了古代司法制度中刑讯的法定地位。
在历史实践中,“拷鞫”常见于重大案件审理。如《汉书·杜周传》记载“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掠笞定之”,反映了汉代司法实践中通过拷打迫使认罪的现象。值得注意的是,《宋刑统》对拷鞫设定了严格限制:“拷囚不得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说明古代法律对刑讯存在程序性约束。
该词的现代关联术语为“刑讯逼供”,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据《中国法制史》研究,古代“拷鞫”属于法定程序,而现代法律已全面禁止刑讯,这一演变体现了司法文明的进步。
“拷鞫”是一个汉语词语,读作kǎo jū(部分资料注音为kǎo qū,但主流词典以jū 为准)。其核心含义为拷打审问,具体解释如下:
指通过鞭打、棍棒等暴力手段对犯人进行体罚和审讯,目的是逼迫其供认罪行或交代真相。该词带有明显的暴力色彩,常用于描述古代司法中的残酷刑罚手段。
现代法律已禁止拷鞫等暴力审讯手段,强调人权保障与合法取证。该词现多用于历史研究或文学作品中,需注意语境中的批判性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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