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拷打審問。《唐律疏議·斷獄上·拷囚不得過三度》:“依《獄官令》,拷囚每訊相去二十日,若訊未畢,更移他司,仍須拷鞫,即通計前訊以充三度。”
“拷鞫”是古代漢語中的司法術語,指通過刑訊手段進行審訊的過程。該詞由“拷”和“鞫”兩部分構成:“拷”指刑訊逼供,“鞫”意為審問、查究。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拷鞫”特指古代官吏對犯人施加體罰以獲取口供的行為。
從語源學分析,“鞫”最早見于《說文解字》,本義為“窮治罪人”,即徹底追查罪行;而“拷”作為刑訊方式,在《唐律疏議》中已有明确規定:“諸應訊囚者,必先以情審察,反複參驗猶未能決,然後拷掠。”這體現了古代司法制度中刑訊的法定地位。
在曆史實踐中,“拷鞫”常見于重大案件審理。如《漢書·杜周傳》記載“會獄,吏因責如章告劾,不服,以掠笞定之”,反映了漢代司法實踐中通過拷打迫使認罪的現象。值得注意的是,《宋刑統》對拷鞫設定了嚴格限制:“拷囚不得過三度,總數不得過二百”,說明古代法律對刑訊存在程式性約束。
該詞的現代關聯術語為“刑訊逼供”,但兩者存在本質區别。據《中國法制史》研究,古代“拷鞫”屬于法定程式,而現代法律已全面禁止刑訊,這一演變體現了司法文明的進步。
“拷鞫”是一個漢語詞語,讀作kǎo jū(部分資料注音為kǎo qū,但主流詞典以jū 為準)。其核心含義為拷打審問,具體解釋如下:
指通過鞭打、棍棒等暴力手段對犯人進行體罰和審訊,目的是逼迫其供認罪行或交代真相。該詞帶有明顯的暴力色彩,常用于描述古代司法中的殘酷刑罰手段。
現代法律已禁止拷鞫等暴力審訊手段,強調人權保障與合法取證。該詞現多用于曆史研究或文學作品中,需注意語境中的批判性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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