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逮捕证。 黄中黄 《孙逸仙》第四章:“无何而刺客之案发,有警官至 滔天 之室,引 滔天 之手而出廊下,抚其身几遍,盖检搜凶器之有无也。出拘引状, 滔天 、 吞宇 之名咸在。”
拘引状是汉语法律术语中的专用文书称谓,指司法机关依法签发的、授权对特定人员进行强制拘传的正式法律文件。该词由“拘引”与“状”构成复合词,其中“拘”表示限制人身自由,“引”指官方引导或强制到案,“状”特指具备法定效力的公文形式。
从词源学角度考察,《汉语大辞典》记载“拘引”一词最早见于宋代司法文献,原指“以公牍拘提涉案人员”,明清时期演变为规范化的司法程序文书称谓。现代法律体系中,该文书须载明被拘传人身份信息、涉案事由、法律依据及执行机关等内容,具备强制执行力。
《中国司法文书大辞典》将拘引状分为刑事拘传令和民事拘传令两类:前者适用于刑事诉讼中拒不到案的嫌疑人,后者用于民事诉讼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当事人。其签发须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第64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的审批程序,体现国家强制力与程序正义的统一。
需要注意的是,当代司法实践中该术语已逐渐被“拘传证”等规范化表述替代,但在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21条等现行法律文本中仍保留“拘引状”的传统表述,特指“对逃亡或藏匿之债务人实施拘提”的司法文书。
“拘引状”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在不同语境中存在两种解释:
基本含义:指正式的逮捕文书,即现代法律中的“逮捕证”。
出处与示例:
在黄中黄的《孙逸仙》第四章中,描述了日本警方对革命党人滔天的拘捕过程,明确提到“出拘引状”,意指通过法律程序出示逮捕文件。
部分资料(如、2)将其解释为成语,表示“通过法律手段限制他人自由”,但此类说法权威性较低且缺乏具体文献支持,可能与原意存在混淆。
若需准确理解,建议以法律术语定义(即逮捕证)为准,并参考权威文献如《孙逸仙》的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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