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逮捕證。 黃中黃 《孫逸仙》第四章:“無何而刺客之案發,有警官至 滔天 之室,引 滔天 之手而出廊下,撫其身幾遍,蓋檢搜兇器之有無也。出拘引狀, 滔天 、 吞宇 之名鹹在。”
拘引狀是漢語法律術語中的專用文書稱謂,指司法機關依法籤發的、授權對特定人員進行強制拘傳的正式法律文件。該詞由“拘引”與“狀”構成複合詞,其中“拘”表示限制人身自由,“引”指官方引導或強制到案,“狀”特指具備法定效力的公文形式。
從詞源學角度考察,《漢語大辭典》記載“拘引”一詞最早見于宋代司法文獻,原指“以公牍拘提涉案人員”,明清時期演變為規範化的司法程式文書稱謂。現代法律體系中,該文書須載明被拘傳人身份信息、涉案事由、法律依據及執行機關等内容,具備強制執行力。
《中國司法文書大辭典》将拘引狀分為刑事拘傳令和民事拘傳令兩類:前者適用于刑事訴訟中拒不到案的嫌疑人,後者用于民事訴訟中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當事人。其籤發須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第64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的審批程式,體現國家強制力與程式正義的統一。
需要注意的是,當代司法實踐中該術語已逐漸被“拘傳證”等規範化表述替代,但在台灣地區《強制執行法》第21條等現行法律文本中仍保留“拘引狀”的傳統表述,特指“對逃亡或藏匿之債務人實施拘提”的司法文書。
“拘引狀”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兩種解釋:
基本含義:指正式的逮捕文書,即現代法律中的“逮捕證”。
出處與示例:
在黃中黃的《孫逸仙》第四章中,描述了日本警方對革命黨人滔天的拘捕過程,明确提到“出拘引狀”,意指通過法律程式出示逮捕文件。
部分資料(如、2)将其解釋為成語,表示“通過法律手段限制他人自由”,但此類說法權威性較低且缺乏具體文獻支持,可能與原意存在混淆。
若需準确理解,建議以法律術語定義(即逮捕證)為準,并參考權威文獻如《孫逸仙》的上下文。
暴豪鞭蒲表木标志鬓華駁龍部使禅牀廚戶春宵宮打胎鄧世昌頂逆動脈硬化二冬防次匪什奉公不阿光備孤梗鬼星石室過市海涵地負荷睠合門宏義洪頤話名趪趪怙帱隳摧潔晰既後精好擊甕卷簾格巨盜枯萃老娘遴難溜溜兒詈夷為跖模刻淖約農本陗束沁緑瓊台荛豎紗冠神鬼天適悶蜀菊送暖偷寒天有不測風雲辋口五季武魄香穗襲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