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完全服罪。《汉书·赵广汉传》:“ 长安 少年数人会穷里空舍谋共劫人,坐语未讫, 广汉 使吏捕治,具服。”《新唐书·第五琦传》:“会有告 琦 纳金者,遣御史驰桉, 琦 辞曰:‘位宰相,可自持金邪?若付受有状,请归罪有司。’御史不晓,以为具服,狱上之,遂长流 夷州 。”
(2).朝服。《新唐书·车服志》:“具服者,五品以上陪祭、朝饗、拜表、大事之服也,亦曰朝服。”
"具服"是汉语中具有多重含义的复合词,其核心释义可从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礼制语境下的礼服体系 在古代礼制中,"具服"特指正式场合穿戴的成套礼服,包含冠冕、衣袍、佩饰等完整仪容装备。《周礼·春官》记载"王具服以祀天地",《中国衣冠研究》指出这类服饰是身份与礼仪的象征,需严格遵循"五服制度"中的材质与纹样规制。
二、司法领域的特殊含义 唐代法典《唐律疏议》将"具服"定义为囚犯认罪时穿戴的特定囚服,《唐代司法制度考》考证这种服饰采用粗麻材质,前襟需保持敞开状态以示服罪,与"不服衣"形成司法程序中的对立标识。
三、现代语义的拓展应用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收录该词作为动词短语,表示"具备服饰装扮"的动作过程,如"演员具服完毕候场"的行业用语。在考古学领域,特指出土时保持穿着状态的古代服饰遗存,这类实物对研究古代纺织工艺具有重要价值。
“具服”是一个多义词,具体含义需结合语境理解,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完全服罪(司法场景)
指在司法审判中,嫌疑人或罪犯对罪行完全承认。这一用法在古籍中常见,例如:
朝服(古代服饰制度)
指古代君臣在朝会、祭祀等重大典礼中穿着的正式礼服,又称“具服”。例如:
注意:现代汉语中,“具服”的使用频率较低,多出现于专业领域或古籍引用。如需更完整释义,可参考《汉书》《隋书》等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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