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完全服罪。《漢書·趙廣漢傳》:“ 長安 少年數人會窮裡空舍謀共劫人,坐語未訖, 廣漢 使吏捕治,具服。”《新唐書·第五琦傳》:“會有告 琦 納金者,遣禦史馳桉, 琦 辭曰:‘位宰相,可自持金邪?若付受有狀,請歸罪有司。’禦史不曉,以為具服,獄上之,遂長流 夷州 。”
(2).朝服。《新唐書·車服志》:“具服者,五品以上陪祭、朝饗、拜表、大事之服也,亦曰朝服。”
"具服"是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釋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禮制語境下的禮服體系 在古代禮制中,"具服"特指正式場合穿戴的成套禮服,包含冠冕、衣袍、佩飾等完整儀容裝備。《周禮·春官》記載"王具服以祀天地",《中國衣冠研究》指出這類服飾是身份與禮儀的象征,需嚴格遵循"五服制度"中的材質與紋樣規制。
二、司法領域的特殊含義 唐代法典《唐律疏議》将"具服"定義為囚犯認罪時穿戴的特定囚服,《唐代司法制度考》考證這種服飾采用粗麻材質,前襟需保持敞開狀态以示服罪,與"不服衣"形成司法程式中的對立标識。
三、現代語義的拓展應用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收錄該詞作為動詞短語,表示"具備服飾裝扮"的動作過程,如"演員具服完畢候場"的行業用語。在考古學領域,特指出土時保持穿着狀态的古代服飾遺存,這類實物對研究古代紡織工藝具有重要價值。
“具服”是一個多義詞,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完全服罪(司法場景)
指在司法審判中,嫌疑人或罪犯對罪行完全承認。這一用法在古籍中常見,例如:
朝服(古代服飾制度)
指古代君臣在朝會、祭祀等重大典禮中穿着的正式禮服,又稱“具服”。例如:
注意:現代漢語中,“具服”的使用頻率較低,多出現于專業領域或古籍引用。如需更完整釋義,可參考《漢書》《隋書》等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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