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决囚灯”。 南唐 李后主 于佛前燃灯,以其明灭决定罪犯应否************,故称。 元 韦居安 《梅磵诗话》卷中:“ 曾景建 《金陵百咏·决囚灯》诗云:‘五详三覆始施刑,明灭兰膏岂足凭。可惜当年杀 严续 ,无人为益决囚灯。’序云:‘ 后主 听死囚,然佛灯决之。囚家赂左右窃益膏油,輒得不死。’”
决囚灯是南唐时期的一种特殊司法决策方式,其含义和背景可通过以下要点解析:
起源与定义 该词源于南唐后主李煜的司法实践,指在佛前点燃油灯,通过观察灯焰的明灭来决定是否对囚犯执行死刑。这种仪式化的判决方式将宗教元素与司法权力结合,反映了当时司法制度的特点。
运作方式
历史评价 这一做法受到后世批评,曾景建在《金陵百咏·决囚灯》中讽刺道:"明灭兰膏岂足凭",指出以灯火作为生死依据的荒诞性。该制度既体现了佛教对司法的影响,也暴露了古代司法体系的非理性特征。
词义辨析 需注意个别现代解释(如)将该词理解为"解救被困者的明灯",这与历史记载存在偏差。主要权威资料均指向其作为特殊司法仪式的本义。
建议需要深入研究的读者可查阅《梅磵诗话》等原始文献,或参考专业历史研究著作获取更完整信息。
《决囚灯》是一个成语,意为用于赴刑的推选之灯,暗指决定一个人生死判决的对象。
《决囚灯》的拆分部首是决、囚、灯,其中决部表示决定,囚部表示关押,灯表示光亮。它的总笔画为16画。
《决囚灯》一词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当时,在死刑执行前,法官会使用一盏叫做「决囚灯」的灯,将其照在囚犯身上。这个举动象征着法官正式决定了囚犯的生死。因此,“决囚灯”一词由此引申为代表决定一个人生死判决的对象。
《决囚灯》的繁体字为「決囚燈」。
根据古籍记载,古时候《决囚灯》的写法为「決囚燈」,其中「決」的写法为「㶲」,是一个含有「夏」的字,表示决定,「囚」的写法保持不变,「燈」的写法由「火」与「登」组成。
1. 法官举起决囚灯,表示判决即将宣布。
2. 在古代,决囚灯的亮起意味着囚犯的生死由法官决定。
3. 他眼神中闪烁的光亮犹如一盏决囚灯,透露出他对权力的渴望。
决定、囚犯、灯光、判决、法律
定生死、决生死、决定生死
释放、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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