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篣捶。篣,通“ 搒 ”。《后汉书·袁绍传》:“故太尉 杨彪 ,歷典二司,元纲极位。 操 因睚眦,被以非罪,篣楚并兼,五毒俱至,触情放慝,不顾宪章。”
篣楚(páng chǔ)是古代汉语中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复合词,其含义可从字源、词义及历史用法三方面解析:
一、字源构成 “篣”为竹制刑具,《说文解字》释其“竹名也,一曰竹笞”,《玉篇》注“篣,笞也”,特指竹板或竹鞭类器具。“楚”本指荆条,《礼记·学记》载“夏楚二物,收其威也”,郑玄注“楚,荆也”,后引申为刑杖的代称。二字组合后,“篣楚”既可作名词指代刑具,亦可作动词表示鞭笞行为。
二、词义分层
名词义项
《汉语大词典》明确标注其指“竹制与荆条制的刑具”,如《汉书·刑法志》载“笞者,篣楚长五尺”,描述汉代刑罚中篣楚的形制。
动词义项
《古代汉语词典》释为“以竹荆鞭打”,如宋代《折狱龟鉴》记“吏以篣楚胁之”,体现古代审讯中的暴力手段。此用法多含威逼、惩戒之意。
三、历史语境特征
该词集中见于汉唐至明清的律法文献与公案记录,反映古代司法体系中笞刑的普遍性。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特别强调“篣楚非死器,所以耻之”,揭示其兼具肉体惩罚与精神羞辱的双重功能。
(参考资料:《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古代汉语词典》中华书局2014年版;《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篣楚”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中的用法,可参考《国语辞典》或古代刑罚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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