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讯。 唐 李肇 《唐国史补》卷中:“ 卢昂 主 福建 盐铁,贜罪大发。有瑟瑟枕,大如半斗,以金床承之,御史中丞 孟简 案鞫旬月,乃得而进。”《宋史·孝义传·李璘》:“ 璘 手刃杀 友 而不遁去,自言復父讎,案鞫得实, 太祖 壮而释之。”
案鞫(àn jū)是汉语中一个具有法律史色彩的复合词,通常指古代对案件进行审讯、核查的司法程序。以下从词义、构词及文献用例三方面解析:
词义解析
合成词“案鞫”指通过文书审查与当堂讯问相结合的方式审理案件,常见于宋元法律文献,如《宋史·刑法志》载“凡重辟,必遣官再鞫,录问而后决”,体现程序严谨性。
文献用例
该词多用于官方史籍与法典。例如《元典章·刑部》中“诸路重刑,须经宪司案鞫,方许结案”,说明其作为司法术语的规范性。明代《大明律》亦规定“凡狱囚,必先验实,反复案鞫”,强调审讯需以证据为基础。
现代应用
“案鞫”在现代汉语中已罕用,但作为法律史研究术语,仍见于学术著作。如《中国法制史纲要》指出:“‘案鞫’制度体现了古代司法中‘慎刑’与‘重证’的双重原则”。
以上解析综合参考《汉语大词典》《中国法制通史》及历代法典文献,释义兼顾词源考据与历史语境。
“案鞫”是古代汉语中的司法术语,具体解释如下:
指审讯、审查案件的过程,属于法律程序的一部分。其核心含义是通过调查和审问来核实案情。
需与形近词“案扤”(按摩手法,见《史记·扁鹊仓公列传》)区分,两词虽字形相似但意义无关联。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司法术语,可查阅《唐律疏议》或《宋刑统》等法典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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