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 咎繇 ”。
咎陶是中国古代传说中的人物,其名称在不同文献中存在异写现象。据《尚书·舜典》记载,咎陶(又作皋陶)是舜帝时期的重要辅臣,主管司法刑狱,被后世视为司法公正的象征。其名中的“咎”在古汉语中通“皋”,本义为水边高地,引申指贤明;“陶”指陶冶德行,合称体现其以德治法的执政理念。
在职能方面,《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咎陶制定了“五刑五教”制度,主张“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将刑罚与教化结合,开创了德主刑辅的司法传统。他发明的“獬豸决狱”典故,成为古代司法公正的图腾符号,《说文解字》释“法”字时特别提及这一典故。
作为中华法系的重要奠基人,唐代追封咎陶为德明皇帝,宋代《太平御览》将其列为上古四圣之一。现代《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古代传说中的贤臣,掌刑狱之事”,该词条被收录于多个权威辞书。
“咎陶”一词主要有以下两种解释,需结合语境判断具体含义:
部分资料(如)将“咎陶”解释为成语,认为“咎”指责备、“陶”指他人,表示“指责他人行为”。但此说法缺乏权威文献支撑,可能是对“咎繇”(皋陶别名)的误读。
建议在历史文献或文言文语境中优先采用“贤臣皋陶”的解释,现代汉语中单独使用“咎陶”一词的情况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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