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言理所当然。《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六:“此原是君家之物,今日来取,理之当然。”
"理之当然"是汉语中的四字成语,指按照道理应当如此,强调事物符合情理或客观规律。《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7版)将其定义为"按照道理应当这样",《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则补充其包含"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含义。该成语源自宋代理学思想,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提出"理之当然,事之必然"的哲学命题。
从构词法分析:"理"指法则规律,"之"为结构助词,"当"表示应当,"然"是状态词缀,四字组合形成状中结构的复合词。在语法功能上多作谓语或定语,例如:"赡养父母乃理之当然""这是理之当然的结果"。
权威典籍《汉语成语源流大辞典》(中华书局)指出,该成语在明清小说中广泛运用,如《醒世恒言》卷三十二:"此是理之当然,不足为异。"现代用法中常与"势之必然"连用,表达事物发展的双重属性。近义词包括"理所当然""天经地义",反义词有"岂有此理""荒谬绝伦",具体可参考汉典网(https://www.zdic.net/)的成语辨析板块。
“理之当然”是一个成语,其含义和用法可综合以下信息进行解析:
该成语意为“理所当然,理应如此”,强调事物的发展或结果符合情理、没有疑问。例如:“此原是君家之物,今日来取,理之当然。”(出自《二刻拍案惊奇》)
最早见于明代凌濛初的《二刻拍案惊奇》第36卷,原文为:“此原是君家之物,今日来取,理之当然。”。清代《红楼梦》第69回也有类似用法:“既不得安生,亦是理之当然,奴亦无怨。”
多用于表达对既定事实或结果的认同,强调其合理性。例如:
两者含义几乎相同,但“理之当然”更偏向书面语和古典语境,而“理所当然”在现代口语中使用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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