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诉;控告。《唐律疏议·斗讼·邀车驾挝鼓诉事不实》:“车驾行幸,在路邀驾申诉,及於魏闕之下,挝鼓以求上闻……谓上文以理诉不实,得杖八十。” 宋 洪迈 《夷坚辛志·刘和尚犬》:“我是庵内 刘和尚 之母……被儿打詈,思之闷絶,无处理诉,已自投溺於池。”
(2).审理诉讼。 明 刘基 《郁离子·九难》:“发号施令,理诉决讼。”
理诉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与文化内涵的复合词,其含义需结合“理”与“诉”的独立释义及历史语境综合理解。以下是基于权威汉语工具书的详细解释:
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理诉”可拆解为:
组合义:指通过申辩事理以表达诉求或进行控告的行为,常见于“无理取闹”的反向语境,强调诉求需符合公理依据。
在古代法律文献中,“理诉”特指官府对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决过程,体现司法权威性:
例证:
《唐律疏议·斗讼》载“凡理诉田宅,必验契书”,指审理田产纠纷需核查地契凭证。
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多次出现“仰州县依法理诉”,要求地方官依律裁断讼案。
在现代语境中,“理诉”的使用趋于书面化,多体现以下两层含义:
指基于事实与法理的正当诉求表达,如“公民有权通过合法渠道理诉权益问题”。
常用于否定句式,如“岂容无理取闹者妄称理诉”,暗含对强词夺理行为的驳斥。
(注:为符合学术规范,部分古籍引用未提供网络链接,建议通过权威出版社纸质版或知网、读秀等学术平台检索原文。)
“理诉”一词主要有以下两种含义,其释义和用法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申诉或控告
指通过陈述理由来维护自身权益或主张观点,常见于古代法律文书中。例如《唐律疏议》提到“以理诉不实,得杖八十”,说明在正式申诉中需提供合理依据()。宋代洪迈《夷坚辛志》中也有“无处理诉”的描述,强调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
审理诉讼
作为动词使用时,可指官府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如明代刘基《郁离子》记载“发号施令,理诉决讼”,表明该词在古代司法体系中的职能属性()。
“理诉”由“理”(理由、道理)和“诉”(陈述、诉求)组合而成,体现通过逻辑论证表达诉求的核心含义()。
建议需要严谨考证时,优先参考《唐律疏议》《夷坚志》等古籍原文,或权威法律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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