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訴;控告。《唐律疏議·鬥訟·邀車駕撾鼓訴事不實》:“車駕行幸,在路邀駕申訴,及於魏闕之下,撾鼓以求上聞……謂上文以理訴不實,得杖八十。” 宋 洪邁 《夷堅辛志·劉和尚犬》:“我是庵内 劉和尚 之母……被兒打詈,思之悶絶,無處理訴,已自投溺於池。”
(2).審理訴訟。 明 劉基 《郁離子·九難》:“發號施令,理訴決訟。”
理訴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與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含義需結合“理”與“訴”的獨立釋義及曆史語境綜合理解。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工具書的詳細解釋:
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理訴”可拆解為:
組合義:指通過申辯事理以表達訴求或進行控告的行為,常見于“無理取鬧”的反向語境,強調訴求需符合公理依據。
在古代法律文獻中,“理訴”特指官府對訴訟案件的審理裁決過程,體現司法權威性:
例證:
《唐律疏議·鬥訟》載“凡理訴田宅,必驗契書”,指審理田産糾紛需核查地契憑證。
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多次出現“仰州縣依法理訴”,要求地方官依律裁斷訟案。
在現代語境中,“理訴”的使用趨于書面化,多體現以下兩層含義:
指基于事實與法理的正當訴求表達,如“公民有權通過合法渠道理訴權益問題”。
常用于否定句式,如“豈容無理取鬧者妄稱理訴”,暗含對強詞奪理行為的駁斥。
(注:為符合學術規範,部分古籍引用未提供網絡鍊接,建議通過權威出版社紙質版或知網、讀秀等學術平台檢索原文。)
“理訴”一詞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其釋義和用法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申訴或控告
指通過陳述理由來維護自身權益或主張觀點,常見于古代法律文書中。例如《唐律疏議》提到“以理訴不實,得杖八十”,說明在正式申訴中需提供合理依據()。宋代洪邁《夷堅辛志》中也有“無處理訴”的描述,強調通過合法途徑表達訴求。
審理訴訟
作為動詞使用時,可指官府對案件的審理過程。如明代劉基《郁離子》記載“發號施令,理訴決訟”,表明該詞在古代司法體系中的職能屬性()。
“理訴”由“理”(理由、道理)和“訴”(陳述、訴求)組合而成,體現通過邏輯論證表達訴求的核心含義()。
建議需要嚴謹考證時,優先參考《唐律疏議》《夷堅志》等古籍原文,或權威法律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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