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行赏,给予奖赏。《元典章·刑部十三·获盗》:“如本境内别无失过起数,但获强窃盗贼,依上理赏。”《元史·刑法志二》:“如境内无失,但获强窃盗贼,依例理赏。”
理赏是由"理"与"赏"组合而成的汉语复合词,在古汉语语境中具有双重语义特征。根据商务印书馆《古代汉语词典》(第三版)记载,"理"在此处取"理解、明辨"之义,"赏"则含"赏识、认同"之意,二字组合形成"通过理性辨析达成共识"的核心语义。
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补编本收录该词在晋语区的特殊用法,特指"对复杂事务的条分缕析"。如《河东盐法备览》载明代盐政文书"各商陈情,须待有司理赏",此处"理赏"即指官方对盐商诉求的条理化解说。
在构词法层面,"理赏"属于并列式复合动词,其词素组合遵循"动作+结果"的语义关联模式。北京大学中文系《现代汉语词汇学》指出,此类构词方式常见于司法文书及古代公牍文献,如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田产界至,当依契据理赏"的判例记载。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呈现语义活化现象,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当代汉语新词语库》显示,其衍生出"理论鉴赏"的缩略用法,多用于学术研讨场景,如"与会专家对青铜器纹饰展开深入理赏"。但需注意,这种新用法尚未被规范性词典收录。
“理赏”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理赏”意为“行赏”或“给予奖赏”,强调依据规则或功绩进行赏赐。该词主要用于古代法律或行政文书中,如《元典章》《元史》等文献记载。
法律条文中的运用
元代法典规定,若地方官员在辖区内成功抓捕盗贼且无其他过失,可依例获得奖赏。例如:
《元典章·刑部十三·获盗》提到:“如本境内别无失过起数,但获强窃盗贼,依上理赏。”
《元史·刑法志二》也有类似记载:“如境内无失,但获强窃盗贼,依例理赏。”
词义特点
“理”在此处指遵循规则或道理,“赏”即奖赏,合指按制度行赏,带有公正性和规范性。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极少使用,属于历史词汇,常见于古籍研究或特定历史语境中。
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文献原文,可参考《元典章》《元史》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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