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mplicate others related to the one charged or found guilty] 旧时一人犯法,其家属、亲族、邻居等连带受罚
旧时一人犯法,其家属亲友邻里等连带受处罚。《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司马贞 索隐:“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 唐 李复言 《续玄怪录·李卫公靖》:“‘妾已受谴,杖八十矣。’袒视其背,血痕满焉。‘儿子并连坐,如何?’”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续录四》:“不虞 马哈沁 之灭其门也,童子以幼免连坐。”
连坐,又称“相坐”“随坐”,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一种特殊的刑事责任制度,指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如亲属、邻里、同僚等)连带承担刑罚的制度。其核心特征在于集体担责与预防犯罪的双重目的,具有鲜明的历史特色与法律文化内涵。以下从三方面详细解析:
连带性责任
一人犯罪,其亲属(如父母、妻子、兄弟)、邻里(如保甲成员)、职务关联者(如上下级官员)甚至师生等均需承担刑事责任。刑罚从死刑、流放、徒刑到财产没收不等,形成“一人犯法,全员受罚”的严苛体系。
强制性与预防性
通过制造群体间的相互监督与举报压力,迫使成员主动制止他人犯罪,如商鞅变法中“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史记·商君列传》)。若知情不报,全组连坐,以此强化社会控制。
起源与制度化
连坐最早见于周代,至战国商鞅变法时系统化推行,成为秦律核心。汉代发展为“夷三族”(父族、母族、妻族),唐宋后逐渐限缩范围,但明清仍保留“谋反”“大逆”等重罪的族诛制度(如明初“蓝玉案”株连万人)。
保甲连坐制
宋代王安石创保甲法,明清强化为“十家为一牌,十牌为一甲”,一家隐匿盗匪或谋逆者,十家连坐(《清史稿·食货志》)。民国时期亦沿用此制维护地方治安。
法律废止与观念残留
连坐制度随清末修律(1905年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逐步瓦解,现行《刑法》确立“罪责自负”原则。但传统观念中“家族连带责任”的思维仍存,如部分民事纠纷中的家族连带赔偿。
文化符号与警示意义
连坐被视为封建法制的典型特征,象征专制统治对个体的压迫。其警示意义常被用于反思集体主义与个人权利的边界,如学者瞿同祖指出:“连坐制以血缘、地缘为纽带,实为君主控制社会的工具。”(《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连坐是中国古代法制中基于血缘、地缘强制构建的集体责任机制,兼具司法威慑与社会控制功能,其兴衰深刻反映了传统社会结构向现代法治的转型历程。
“连坐”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法律制度,指因一人犯罪而使其亲属、邻居、同僚等关联人员连带受罚的制度。以下从定义、历史渊源、形式、现代应用及争议性五个方面展开解释:
连坐又称“相坐”“随坐”“缘坐”,其核心特征是罪责牵连,即通过惩罚犯罪者的社会关系网络来强化威慑效果。例如,亲属、邻里甚至家奴都可能因主犯行为受到株连,刑罚包括死刑、肉刑、财产罚没等。
连坐制度体现了古代集体主义治理逻辑,通过扩大惩罚范围维护统治稳定,但易造成大量冤屈。现代法治虽摒弃刑事连坐,但民事领域的连带责任仍引发关于“责任边界”的讨论。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可参考《中国法制史》相关文献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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