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掌管刑狱的衙门。 宋 洪迈 《夷坚志补·闻人邦华》:“事经岁, 华 入理院对状。”
"理院"在汉语中属于特定领域词汇,其核心含义需结合历史与学术语境理解。根据权威汉语工具书及历史文献记载,其释义如下:
理院
指古代中央司法审判机构"大理寺"的别称,主要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复核死刑及管理刑狱。该称谓源自其"掌刑狱、理冤滞"的职能定位(《汉语大词典》"理院"条)。
示例: "三司狱讼,理院主之。"(《宋史·职官志》)
大理寺前身为秦汉"廷尉",北齐始称"大理寺",唐代因其"详断刑狱、理正法典"的职能,民间渐以"理院"代称(《中国古代官制大辞典》)。
宋代大理寺分"左断刑、右治狱"两司,仍被通称为"理院",如《名公书判清明集》载:"理院复审,方定谳词。"
明清时期司法权收归刑部,"大理寺"职能弱化,"理院"之称逐渐消失(《中国历史大辞典》)。
在当代语境中,"理院"可作"理工学院/理学院"的简称,常见于高校院系命名,如:
“理院”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需结合文献来源和权威性进行区分:
掌管刑狱的衙门(主流解释)
根据、、等来源,该词最早见于宋代洪迈的《夷坚志补》,指负责司法刑狱的官方机构。例如:“事经岁,华入理院对状”,描述案件审理需进入理院处理。这一含义在多个权威词典中被明确标注,且引用历史文献佐证。
学术或研究机构(现代引申义)
提到“理院”可指学术机构或个人的学术造诣,但此解释未提供具体文献依据,且其他来源均未提及。推测可能是现代对“理”和“院”二字的拆分理解(“理”为学术,“院”为机构),属于引申用法,使用频率较低。
建议:在古文或历史文献中,“理院”通常指刑狱机构;若需现代语境下的学术含义,需结合具体上下文判断,或进一步考证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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