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調和音樂律呂,使之和諧。《漢書·公孫弘蔔式兒寬傳贊》:“協律則 李延年 ,運籌則 桑弘羊 。”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樂府》:“ 延年 以曼聲協律, 朱 馬 以騷體製歌。” 姚華 《曲海一勺·原樂》:“惜乎協律之署已墟,正音之譜不續。”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二編第二章第十節:“ 丘仲 造笛,作為協律的樂器。”
(2).協律都尉、協律校尉、協律郎等樂官的省稱。 唐 韓愈 有《贈别元十八協律》詩。 唐 劉禹錫 有《送王師魯協律赴湖南使幕》詩。 唐 司空圖 《成均諷》:“名編協律之籍,妙軼總章之觀。”
(3).符合音律或格律。 唐 範摅 《雲溪友議》卷九:“儒士聞而競觀之,以為協律之詞。” 宋 劉克莊 《賀新郎·生日用實之來韻》詞:“老去山歌尤協律。” 清 李漁 《閑情偶寄·詞曲·結構》:“嘗讀時髦所撰,惜其慘澹經營,用心良苦,而不得被管絃,副 優孟 者,非審音協律之難,而結搆全部規模之未善也。” 清 陸以湉 《冷廬雜識·九言詩》:“九言詩,最難自然協律。”
(4).配以音樂聲律,猶言譜曲。《漢書·王褒傳》:“上頗作歌詩,欲興協律之事。” 宋 沉括 《夢溪筆談·樂律一》:“古詩皆詠之,然後以聲依詠以成曲,謂之協律。”
“協律”是漢語中具有複合語義的古典詞彙,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個維度解析:
一、音律調和 《漢語大詞典》将“協律”定義為“調和音律”,特指音樂創作中對音階、節奏的規範化調整。該概念源于古代樂官制度,如《史記·樂書》記載漢武帝時期設“協律都尉”,專職宮廷音樂的調律工作,确保祭祀、慶典等儀式的樂曲符合禮制規範。
二、職官制度 據《中國音樂史綱》考證,“協律”在唐代演變為樂署官職名稱,如“協律郎”隸屬太常寺,負責校定樂律、編撰樂章,并監管樂工訓練。其職能兼具藝術性與行政性,體現古代音樂與政教融合的特征。
三、文學延伸 宋代以降,“協律”延伸至詩詞領域,指代文辭與音韻的協調。李清照《詞論》強調“協律”為詞體創作核心準則,要求字聲平仄須與曲調旋律高度契合,此觀點被《宋詞聲律研究》列為古典詞學重要理論。
該詞在當代語境中仍具生命力,《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收錄其引申義,喻指事物各要素間的配合協調,如“經濟發展與生态保護需協律共進”。
“協律”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指人們在共同目标下相互配合、協作,強調通過遵守規律實現和諧。例如:“團隊協律是項目成功的關鍵。”
古代樂官職位簡稱,如“協律都尉”“協律郎”。
“協律”既可指協作與規律遵守,也廣泛用于音樂、文學領域,涵蓋音律調和、詩詞格律及官職等。具體含義需結合上下文判斷。更多古籍例證可參考《漢書》《夢溪筆談》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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