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县衙差役。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异七·女侠》:“县役某,解官银数千两赴 济南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九回:“后来有人查考他(老鴇),説他姘了一个县役。”
县役是汉语词汇中具有明确历史指向的行政概念,指古代至近代县级行政机构中的差役人员,主要承担地方政务执行、赋税征收及治安维护等职责。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县役特指“县级官府中的差役,负责执行公务、催征税赋等事务”。
从历史沿革分析,县役制度可追溯至秦汉时期的亭长、里正等基层职务,至明清时期形成固定编制。据《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记载,清代县役分为“三班六房”体系,包含快班(缉捕)、壮班(力役)、皂班(仪仗)等分类,每类人员需通过官方登记造册。
在职能范畴上,县役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作为官府行政力量的延伸,负责文书传递、案件协查;另一方面需完成田赋催收、徭役调配等经济职能。明代《宛署杂记》曾描述其“承上命以行于民,亦受民情以达于官”的中间角色。
该词汇在文化语境中带有特定情感色彩。古典文学作品如《儒林外史》多次出现县役形象,多表现为“着青衣、持令牌”的基层执行者,反映其在社会阶层中的特殊地位。现代汉语中,随着行政制度改革,“县役”一词已转化为历史概念,常见于地方志及法制史研究领域。
"县役"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
一、现代行政管理含义() 指地方政府的工作职责和管理职能,包含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内容。该词可指代:
二、历史职役概念() 特指明清时期县级官署的基层差役人员:
需注意该词在现代行政体系中的使用已较为少见,更多出现在历史文献或文学作品中。如需具体古籍案例,可查阅《池北偶谈》卷七或《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十九回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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