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縣衙差役。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異七·女俠》:“縣役某,解官銀數千兩赴 濟南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七九回:“後來有人查考他(老鴇),説他姘了一個縣役。”
縣役是漢語詞彙中具有明确曆史指向的行政概念,指古代至近代縣級行政機構中的差役人員,主要承擔地方政務執行、賦稅征收及治安維護等職責。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縣役特指“縣級官府中的差役,負責執行公務、催征稅賦等事務”。
從曆史沿革分析,縣役制度可追溯至秦漢時期的亭長、裡正等基層職務,至明清時期形成固定編制。據《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記載,清代縣役分為“三班六房”體系,包含快班(緝捕)、壯班(力役)、皂班(儀仗)等分類,每類人員需通過官方登記造冊。
在職能範疇上,縣役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作為官府行政力量的延伸,負責文書傳遞、案件協查;另一方面需完成田賦催收、徭役調配等經濟職能。明代《宛署雜記》曾描述其“承上命以行于民,亦受民情以達于官”的中間角色。
該詞彙在文化語境中帶有特定情感色彩。古典文學作品如《儒林外史》多次出現縣役形象,多表現為“着青衣、持令牌”的基層執行者,反映其在社會階層中的特殊地位。現代漢語中,隨着行政制度改革,“縣役”一詞已轉化為曆史概念,常見于地方志及法制史研究領域。
"縣役"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
一、現代行政管理含義() 指地方政府的工作職責和管理職能,包含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等内容。該詞可指代:
二、曆史職役概念() 特指明清時期縣級官署的基層差役人員:
需注意該詞在現代行政體系中的使用已較為少見,更多出現在曆史文獻或文學作品中。如需具體古籍案例,可查閱《池北偶談》卷七或《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七十九回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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