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苛捐杂税的一种。 宋 李纲 《上道君太上皇帝封事》:“近降措置财利指挥如钞旁钱、免行钱、醋息钱之类,一切停罢。”
"钞旁钱"是宋代的一种附加税项,又称"勘合钱",属于官府文书税范畴。根据《宋史·食货志》记载,该税种始于崇宁三年(1104年),主要针对民间田宅买卖、典当等契约文书征收。
具体释义包含三个层面:
词源构成:"钞"指官方印制的契约文书,"旁"为附件凭证,"钱"即征收的铜钱。合指办理契约时需缴纳的附加费用。
征收标准:按照《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录,每笔交易需缴纳六十文制钱,其中十文作"工墨钱"(文书制作费),五十文为"勘合钱"(审核费)。
社会影响:《中国历史大辞典·宋史卷》指出,该税加重了百姓负担,常与"头子钱"等杂税合并征收,至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最终废除。
现代研究显示,该税种反映了宋代"经制钱"体系下的苛捐杂税特征,在《宋代财政史》等专著中被列为地方财政重要补充手段。
“钞旁钱”是宋代的一种苛捐杂税,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定义
该税种属于宋代官府征收的杂税之一,名称中的“钞旁”可能指与官方文书或票据相关的附加费用。其征收形式可能与交易、契约等经济活动挂钩,属于政府财政增收的手段。
历史背景与用途
根据宋代名臣李纲的《上道君太上皇帝封事》记载,“钞旁钱”曾与“免行钱”“醋息钱”等税目并列,后被朝廷下令停罢。这类杂税多因战争、财政压力而临时增设,加重了民众负担。
停罢与评价
李纲在奏疏中批评此类税目扰民,建议废除。最终朝廷采纳其建议,将“钞旁钱”等税种一并取消,侧面反映了宋代中后期赋税繁重的社会问题。
该税种是宋代经济制度中苛捐杂税的典型代表,其存在和废止体现了当时财政政策与民生压力的矛盾。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宋史》或李纲相关奏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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