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抄没收。 明 沉德符 《敝帚轩剩语·凶宅》:“盖自 严相 、 张相 以迄 性善 ,未及三十年,凡三遭抄没,断非吉地。”《醒世恒言·三孝廉让产立高名》:“若所举不得其人,后日或贪财坏法,轻则罪黜,重则抄没,连举主一同受罪。”《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二回:“当时就把他省城寓所查抄了,又动了电报,咨行他原籍,也把家产抄没了。”
"抄没"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复合词,《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将其定义为"官府查抄并没收财产"的司法行为。该词由"抄"和"没"两个动词构成:"抄"取搜查、查抄之意,"没"指没收充公,二字组合完整表述了古代刑罚中财产清查与收缴的全过程。
从法律沿革角度考察,明代《大明律·刑律》明确规定:"凡谋反及大逆者,不分首从皆凌迟,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十六岁以上皆斩,财产并没官",这是中国古代法典对抄没制度最典型的法律表述。清代《大清律例》继承此制,并将适用范围扩展至贪腐案件,规定"赃至百两者,家产抄没"。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表明,抄没制度包含三个核心要件:①须经朝廷核准的司法程序;②执行主体为刑部或地方衙门;③被抄财产直接归入国库。其执行过程通常伴随房宅查封、文书造册、财物押运等严格程序,明代《南京刑部志》详细记载了嘉靖年间查抄严嵩府邸时"造册三十卷,计金三万二千余两"的史实。
故宫博物院藏《刑科题本》显示,清代雍正年间年羹尧案中,朝廷通过抄没获取"田产九千顷,银四百余万两",这种刑罚既具惩戒功能,也构成封建国家财政的重要补充。现代汉语中该词多用于历史研究领域,指代古代刑罚制度中的财产没收措施。
“抄没”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语境中有所差异,但核心意义主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
查抄没收(主要含义)
指官方对财产或物品进行搜查并强制没收的行为,常见于古代法律文书或历史文献。例如:
可能的误解:抄袭导致失去价值(需谨慎看待)
个别来源(如)提到“被抄袭后失去原有价值”,但此解释缺乏广泛文献支持,可能是对字面义的误读。
建议参考权威历史文献或词典(如《汉语大词典》)进一步验证,避免混淆不同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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