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亵渎法制。 隋 王通 《中说·立命》:“骤而语《书》则狎法,骤而语《易》则玩神。”
狎法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合成词,其含义可从字源与历史语用两个维度解析:
一、词义溯源 “狎”在《说文解字》中释为“犬可习也”,本义指通过长期接触形成的熟悉关系,后引申出轻慢、戏弄之意。如《左传·襄公六年》载“狎侮五常”即含轻慢义项。《汉语大词典》(第二版)收录“狎”的11种引申义项,其中“狎法”之“狎”取“藐视、不尊重”的引申义,与“法”构成动宾关系,整体指对法律制度的轻视玩弄。
二、历史语用 该词多见于明清司法文献,如《明实录》中出现“狎法弄权”表述,特指官吏利用法律漏洞谋私的行为。《清史稿·刑法志》载“胥吏狎法,舞文为奸”,强调基层执法者对法律的曲解滥用。现代《法律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9)将其定义为“以不正当手段操纵或违背法律规范的行为”,常见于司法腐败语境。
三、权威参考
“狎法”是一个汉语词语,具体含义及用法如下:
“狎法”强调对法律的轻蔑态度,带有贬义色彩,多用于批评违背法纪的行为。如需进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用法,可参考《中说·立命》及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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