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亵渎法制。 隋 王通 《中說·立命》:“驟而語《書》則狎法,驟而語《易》則玩神。”
狎法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合成詞,其含義可從字源與曆史語用兩個維度解析:
一、詞義溯源 “狎”在《說文解字》中釋為“犬可習也”,本義指通過長期接觸形成的熟悉關系,後引申出輕慢、戲弄之意。如《左傳·襄公六年》載“狎侮五常”即含輕慢義項。《漢語大詞典》(第二版)收錄“狎”的11種引申義項,其中“狎法”之“狎”取“藐視、不尊重”的引申義,與“法”構成動賓關系,整體指對法律制度的輕視玩弄。
二、曆史語用 該詞多見于明清司法文獻,如《明實錄》中出現“狎法弄權”表述,特指官吏利用法律漏洞謀私的行為。《清史稿·刑法志》載“胥吏狎法,舞文為奸”,強調基層執法者對法律的曲解濫用。現代《法律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9)将其定義為“以不正當手段操縱或違背法律規範的行為”,常見于司法腐敗語境。
三、權威參考
“狎法”是一個漢語詞語,具體含義及用法如下:
“狎法”強調對法律的輕蔑态度,帶有貶義色彩,多用于批評違背法紀的行為。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用法,可參考《中說·立命》及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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