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诛三族的一种重刑。一说诛于屋舍中;又一说如 汉 之下蚕室。屋,通“ 剭 ”。《周礼·秋官·司烜氏》:“邦若屋诛,则为明竁焉。” 郑玄 注:“ 郑司农 云:‘屋诛,谓夷三族,无亲属收葬者,故为葬之也。’……屋读如‘其刑剭’之剭;剭诛,谓所杀不於市,而以适甸师氏者也。” 贾公彦 疏:“屋诛,谓甸师氏屋舍中诛,则王之同族及有爵者也。”《汉书·叙传下》“底剭鼎臣” 唐 颜师古 注:“ 服虔 曰:‘《周礼》有屋诛,诛大臣於屋下,不露也。’……剭者,厚刑,谓重诛也…… 服 言屋下,失其义也。” 明 杨慎 《升庵经说·周礼仪礼·屋诛》:“古者屋诛,盖 汉 人下蚕室之类耳。”
"屋诛"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中的特殊概念,其核心含义指代一种连带责任制的处决方式。该词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司烜氏》记载:"屋诛,谓夷三族",郑玄注疏解释为"罪及宗族,毁其庐舍"(来源:《周礼注疏》)。其执行方式包含三个层面:
一、物理空间摧毁 "屋"特指罪犯的居住场所,行刑时不仅处决犯人,还需彻底拆毁其住宅。这种空间毁灭行为具有双重象征:既消除犯罪痕迹,又通过物理空间的消亡实现社会记忆的清除(来源:《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
二、家族株连制度 "诛"在此语境下突破个体惩罚范畴,扩展为"三族之诛"。《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文帝时期仍保留"屋诛之制",说明该刑罚至少延续至汉代。受刑范围包括父族、母族、妻族,形成以罪犯为中心的同心圆式株连网络(来源:《秦汉法制研究》)。
三、礼法双重属性 该制度融合了周代"明德慎罚"思想与法家重刑理念,《尚书·泰誓》"罪人以族"的记载可视为其思想源头。东汉经学家马融在《周官传》中强调其"惩恶务本"的立法意图,体现古代"刑于将过"的预防性司法特征(来源:《十三经注疏》)。
该刑罚自魏晋时期逐渐式微,但作为法律术语仍见于《唐律疏议》注文,直至明清株连制度转型后才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其演变过程折射出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与刑法体系的复杂互动关系(来源:《中国法制通史》)。
“屋诛”是中国古代的一个刑罚术语,其含义因历史语境不同而存在多种解释,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综合理解:
刑罚性质
指古代避开公开场所(如闹市)而在隐蔽处执行死刑的刑罚,主要针对有爵位者或王族成员。根据《周礼》记载,行刑地点通常在“甸师氏”的场所(掌管田事的机构),以维护贵族尊严。
“诛三族”的重刑说
部分文献提到“屋诛”涉及诛灭三族,尤其是针对无亲属收葬的罪犯,行刑后由官方处理遗体。例如郑玄注解《周礼》时提到“夷三族”的关联。
现代部分词典将其列为成语,比喻“内部清除异己”,但此用法较罕见,更多见于历史文献的刑罚描述。
“屋诛”的核心特点是隐秘行刑,主要适用于特权阶层,兼具维护社会等级与伦理的意义。具体含义需结合上下文判断,可能指向刑罚方式、株连范围或执行场所。需注意历史文献中不同注解的差异,建议参考《周礼》及汉代以后学者的考据深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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