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誅三族的一種重刑。一說誅于屋舍中;又一說如 漢 之下蠶室。屋,通“ 剭 ”。《周禮·秋官·司烜氏》:“邦若屋誅,則為明竁焉。” 鄭玄 注:“ 鄭司農 雲:‘屋誅,謂夷三族,無親屬收葬者,故為葬之也。’……屋讀如‘其刑剭’之剭;剭誅,謂所殺不於市,而以適甸師氏者也。” 賈公彥 疏:“屋誅,謂甸師氏屋舍中誅,則王之同族及有爵者也。”《漢書·叙傳下》“底剭鼎臣” 唐 顔師古 注:“ 服虔 曰:‘《周禮》有屋誅,誅大臣於屋下,不露也。’……剭者,厚刑,謂重誅也…… 服 言屋下,失其義也。” 明 楊慎 《升庵經說·周禮儀禮·屋誅》:“古者屋誅,蓋 漢 人下蠶室之類耳。”
"屋誅"是中國古代刑罰制度中的特殊概念,其核心含義指代一種連帶責任制的處決方式。該詞最早見于《周禮·秋官·司烜氏》記載:"屋誅,謂夷三族",鄭玄注疏解釋為"罪及宗族,毀其廬舍"(來源:《周禮注疏》)。其執行方式包含三個層面:
一、物理空間摧毀 "屋"特指罪犯的居住場所,行刑時不僅處決犯人,還需徹底拆毀其住宅。這種空間毀滅行為具有雙重象征:既消除犯罪痕迹,又通過物理空間的消亡實現社會記憶的清除(來源:《中國古代法制史研究》)。
二、家族株連制度 "誅"在此語境下突破個體懲罰範疇,擴展為"三族之誅"。《漢書·刑法志》記載漢文帝時期仍保留"屋誅之制",說明該刑罰至少延續至漢代。受刑範圍包括父族、母族、妻族,形成以罪犯為中心的同心圓式株連網絡(來源:《秦漢法制研究》)。
三、禮法雙重屬性 該制度融合了周代"明德慎罰"思想與法家重刑理念,《尚書·泰誓》"罪人以族"的記載可視為其思想源頭。東漢經學家馬融在《周官傳》中強調其"懲惡務本"的立法意圖,體現古代"刑于将過"的預防性司法特征(來源:《十三經注疏》)。
該刑罰自魏晉時期逐漸式微,但作為法律術語仍見于《唐律疏議》注文,直至明清株連制度轉型後才完全退出曆史舞台。其演變過程折射出中國古代宗法制度與刑法體系的複雜互動關系(來源:《中國法制通史》)。
“屋誅”是中國古代的一個刑罰術語,其含義因曆史語境不同而存在多種解釋,具體可從以下方面綜合理解:
刑罰性質
指古代避開公開場所(如鬧市)而在隱蔽處執行死刑的刑罰,主要針對有爵位者或王族成員。根據《周禮》記載,行刑地點通常在“甸師氏”的場所(掌管田事的機構),以維護貴族尊嚴。
“誅三族”的重刑說
部分文獻提到“屋誅”涉及誅滅三族,尤其是針對無親屬收葬的罪犯,行刑後由官方處理遺體。例如鄭玄注解《周禮》時提到“夷三族”的關聯。
現代部分詞典将其列為成語,比喻“内部清除異己”,但此用法較罕見,更多見于曆史文獻的刑罰描述。
“屋誅”的核心特點是隱秘行刑,主要適用于特權階層,兼具維護社會等級與倫理的意義。具體含義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可能指向刑罰方式、株連範圍或執行場所。需注意曆史文獻中不同注解的差異,建議參考《周禮》及漢代以後學者的考據深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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