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捏造罪名向君王告发。 汉 王充 《论衡·对作》:“ 主父偃 嫉之,诬奏其书。天子下 仲舒 於吏,当谓之下愚。” 唐 韩愈 《顺宗实录一》:“﹝ 李实 ﹞陵轢公卿已下,随喜怒诬奏迁黜,朝廷畏忌之。”《旧唐书·赵涓传》:“朝廷方讨 淮 蔡 , 环 诬奏 博宣 受 吴少诚 赂为反间,又妄説国家休咎,扇惑军情。”
"诬奏"是汉语中的复合词,由"诬"和"奏"两个语素构成。《汉语大词典》将其释义为"以不实之词向朝廷告发",该词常见于古代政治语境,特指向君主或上级机构进行虚假指控的行为。
从构词法分析:"诬"指虚构事实、恶意栽赃,《说文解字》解作"加也",即强加不实之辞;"奏"本义为进献,后引申为臣属向君主呈报事务的文书行为。二者结合后形成的动宾结构,完整呈现了"通过正式渠道进行诬告"的行为特征。
该词在历史文献中多用于记载官员间的政治斗争,如《宋史·职官志》记载监察制度时特别强调"凡御史诬奏,从重论",反映出古代对诬奏行为的法律规制。现代《法学大辞典》将其纳入"古代司法术语"范畴,强调其"破坏司法公正,扰乱朝政秩序"的双重危害性。
权威典籍中,《资治通鉴·唐纪》"李林甫屡诬奏忠良"的记载,以及《明史·奸臣传》所述严嵩集团"诬奏杨继盛十大罪"等案例,均佐证了该词在古代政治生态中的实际应用场景。
“诬奏”是一个汉语成语,读音为wū zòu,其核心含义是捏造罪名向君王告发他人,属于古代政治语境中的贬义行为。以下是详细解析:
古代政治犯罪
诬奏在古代被视为严重罪行,常涉及官吏或百姓向皇帝提交不实指控,意图损害他人名誉或地位,甚至影响国家决策。例如,唐代韩愈的《顺宗实录》记载李实“随喜怒诬奏迁黜”,即利用职权诬告同僚。
法律与道德后果
诬奏不仅破坏司法公正,还可能导致被诬告者遭受刑罚或贬谪。汉代王充在《论衡》中提到主父偃因嫉妒而诬奏董仲舒,致其被下狱。
现代汉语中,“诬奏”可泛指向权威机构或上级恶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行为,但使用频率较低,更多以“诬告”“诽谤”等词替代。
“诬奏”强调通过虚构罪名向权力中心进行恶意指控,兼具历史特定性与行为危害性。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司法案例,可参考《论衡》《顺宗实录》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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