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捏造犯罪事实而加以杀害。《新唐书·魏謩传》:“ 邕管 经略使 董昌龄 诬杀参军 衡方厚 ,贬 溆州 司户。”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禀帖赘说》:“适蒙宪檄以诬杀多命一案,委职干 嶧县 会审。” 曹亚伯 《广州三月二十九日之役》:“烈士之调查,固有遗漏,而 清 吏之诬杀,实不少矣。”
诬杀在汉语词典中的释义指通过捏造罪名或虚构事实,蓄意陷害并导致他人被处死的行为。该词由“诬”(诬陷、诽谤)和“杀”(杀害)构成,强调以非法手段制造冤案致人死亡的恶性结果。
根据《汉语大词典》,“诬杀”指“诬陷而杀之”,即利用虚假指控促成司法误判或滥用权力剥夺他人生命。这种行为在历代法律中均属重罪,如《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对“诬告谋反”等致死罪者反坐其刑。现代法学中,其性质等同于“蓄意制造冤案致人死亡”,严重破坏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
中国古代文献中,“诬杀”多与政治迫害关联。例如《史记》记载赵高诬杀李斯,通过罗织谋反罪名致其被腰斩;明代《万历野获编》描述魏忠贤诬杀东林党人杨涟,伪造供词致其惨死狱中。此类案例凸显权力滥用下“诬杀”的残酷性。
在当代法学语境中,“诬杀”概念可对应《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第243条)与“故意杀人罪”的竞合行为。若诬告直接导致司法机关错误执行死刑,行为人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相关研究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治发展报告》对冤假错案追责机制的分析。
“诬杀”在文学作品中常象征制度性暴力,如鲁迅《狂人日记》以“吃人”隐喻礼教诬杀觉醒者。该词至今保留对司法腐败的批判功能,《人民日报》曾刊文强调“防范诬杀式冤案”是法治文明底线。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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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杀”是一个汉语词语,指通过捏造犯罪事实或虚假证据,导致他人被错误定罪甚至杀害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诬杀由“诬”(捏造事实)和“杀”(杀害)构成,特指通过虚构罪名或伪造证据的方式使他人遭受杀害。这种行为既包含诬陷的恶意性,又直接导致生命权被剥夺的严重后果。
该词在古代文献中已有记载:
需注意:部分网络解释(如、3)将诬杀泛化为“导致错误定罪”,但权威文献更强调“捏造事实+直接杀害”的双重属性。建议参考《刑法》诬告陷害罪条款或《古代法制案例集》获取更严谨的司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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