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捏造犯罪事實而加以殺害。《新唐書·魏謩傳》:“ 邕管 經略使 董昌齡 誣殺參軍 衡方厚 ,貶 溆州 司戶。”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禀帖贅說》:“適蒙憲檄以誣殺多命一案,委職幹 嶧縣 會審。” 曹亞伯 《廣州三月二十九日之役》:“烈士之調查,固有遺漏,而 清 吏之誣殺,實不少矣。”
誣殺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指通過捏造罪名或虛構事實,蓄意陷害并導緻他人被處死的行為。該詞由“誣”(誣陷、诽謗)和“殺”(殺害)構成,強調以非法手段制造冤案緻人死亡的惡性結果。
根據《漢語大詞典》,“誣殺”指“誣陷而殺之”,即利用虛假指控促成司法誤判或濫用權力剝奪他人生命。這種行為在曆代法律中均屬重罪,如《唐律疏議》明确規定對“誣告謀反”等緻死罪者反坐其刑。現代法學中,其性質等同于“蓄意制造冤案緻人死亡”,嚴重破壞司法公正與人權保障。
中國古代文獻中,“誣殺”多與政治迫害關聯。例如《史記》記載趙高誣殺李斯,通過羅織謀反罪名緻其被腰斬;明代《萬曆野獲編》描述魏忠賢誣殺東林黨人楊漣,僞造供詞緻其慘死獄中。此類案例凸顯權力濫用下“誣殺”的殘酷性。
在當代法學語境中,“誣殺”概念可對應《刑法》中的“誣告陷害罪”(第243條)與“故意殺人罪”的競合行為。若誣告直接導緻司法機關錯誤執行死刑,行為人可能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相關研究參見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治發展報告》對冤假錯案追責機制的分析。
“誣殺”在文學作品中常象征制度性暴力,如魯迅《狂人日記》以“吃人”隱喻禮教誣殺覺醒者。該詞至今保留對司法腐敗的批判功能,《人民日報》曾刊文強調“防範誣殺式冤案”是法治文明底線。
參考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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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殺”是一個漢語詞語,指通過捏造犯罪事實或虛假證據,導緻他人被錯誤定罪甚至殺害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誣殺由“誣”(捏造事實)和“殺”(殺害)構成,特指通過虛構罪名或僞造證據的方式使他人遭受殺害。這種行為既包含誣陷的惡意性,又直接導緻生命權被剝奪的嚴重後果。
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已有記載:
需注意:部分網絡解釋(如、3)将誣殺泛化為“導緻錯誤定罪”,但權威文獻更強調“捏造事實+直接殺害”的雙重屬性。建議參考《刑法》誣告陷害罪條款或《古代法制案例集》獲取更嚴謹的司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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