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因罪而被削去爵位。《汉书·景帝纪》:“夺爵为士伍,免之。” 颜师古 注:“谓夺其爵,令为士伍,又免其官职,即今律所谓除名也。”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刑部·刘东山》:“ 东山 坐论如法,枷示而死, 鹤龄 夺爵贬 南京 。”《清史稿·后妃传·敏惠恭和元妃》:“郡王 阿达礼 、辅国公 扎哈纳 当妃丧作乐,皆坐夺爵。”
夺爵是汉语中的历史专有名词,指古代帝王剥夺贵族或功臣的爵位称号及相应特权的刑罚制度,属政治性惩戒手段。其核心含义为通过强制手段撤销受封者的爵位,体现君主对爵位授予权的绝对控制。
字义构成
“夺”意为强制剥夺,“爵”指代爵位(如公、侯、伯等世袭封号)。二字组合强调以行政手段取消贵族身份,属古代“褫夺”类刑罚。
制度内涵
夺爵不仅撤销封号,同时收回封地食邑、世袭特权及政治待遇。如《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载,汉初列侯因罪夺爵者达百余人,可见其作为维护皇权的重要措施。
夺爵需遵循律法或帝王敕令,常见于以下情形:
夺爵制度强化了中央集权,但亦引发政治动荡。如汉武帝推行“推恩令”期间,大规模夺爵削弱诸侯势力,却激化宗室矛盾(参见《汉书·武帝纪》)。其存续贯穿周代至清末,成为封建等级制度的核心惩戒手段。
参考文献
释义综合《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4)第3卷;历史案例引自中华书局点校本《史记》《汉书》《明史》《清史稿》。
“夺爵”是一个历史术语,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文献中具有一致性,以下是详细解释:
部分现代词典(如查字典)提到“夺爵”可指“通过武力或阴谋夺取权力”,但这一解释未见于权威历史文献。结合古代用例,“夺爵”更强调因罪被朝廷剥夺爵位的被动行为,而非主动篡权。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查阅《汉书》《清史稿》等原始文献,或参考权威历史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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