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谗言杀害。 汉 赵晔 《吴越春秋·阖闾内传》:“羣臣皆怨,咸言 费无忌 谗杀 伍奢 、 白州犂 。” 汉 王充 《论衡·变动》:“ 李斯 、 赵高 谗杀太子 扶苏 。”
谗杀(chán shā)是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语境色彩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因他人进谗言而遭致杀害的行为。该词由"谗"与"杀"两个语素构成:"谗"本义为诽谤、中伤,《说文解字》释为"谮也";"杀"指剥夺生命的行为。二者结合构成偏正结构,特指通过语言构陷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
从典章文献考据,《史记·殷本纪》记载商纣王"醢九侯""脯鄂侯"等事件,可视为早期谗杀的典型案例。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虽未直接收录"谗杀"词条,但通过"谗"字释义揭示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现代《汉语大词典》将其明确定义为"用谗言杀害",并引《新唐书·奸臣传》佐证,体现该词在史传文学中的高频使用特征。
在构词法层面,"谗杀"属于使动用法复合词,强调谗言作为致死工具的作用机理。其近义词"构陷""诬杀"等词语的并存,反映出古代政治斗争中语言暴力的多样性表现。相关研究可见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相关条目。
典型用例可参考《资治通鉴·唐纪》:"林甫欲除不附己者,谗杀李邕等数人。"此例完整呈现谗言作为杀人工具的权力运作过程,印证该词在描述古代政治迫害时的精准性。
“谗杀”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主要用于描述因谗言陷害而导致他人被杀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案例或诗句背景,可参考《吴越春秋》《论衡》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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