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律令弹劾。《管子·君臣》:“文劾不以私论,而以事为正。” 尹知章 注:“文劾,据文而举劾。”
文劾是古代中国法律术语,指以正式文书形式对官吏进行弹劾或检举的行为。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要点:
文书弹劾的形式特征
“文劾”强调以书面公文(如奏章、状文)作为弹劾载体,区别于口头控告。其文书需符合官方格式,列明被劾者职务、罪状及证据,体现古代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古代法律辞典》指出,秦汉时期文劾已成为监察制度的核心手段,要求“事皆案验,文劾明白”方可立案。
司法程序中的特定职能
在汉代法律体系中,“文劾”特指官吏依据职权主动发起的公诉程序。《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记载:“吏知而弗举劾,以其罪罪之”,说明官吏对辖区违法行为负有法定文劾义务。此制度设计强化了官僚系统的自我监督机制。
与“告劾”的制度区分
区别于民众“告发”(自下而上的控告),“文劾”专指监察官员或上级官吏依职权发起的弹劾。据《晋书·刑法志》载,魏晋时期形成“御史文劾,廷尉治狱”的分工体系,文劾权集中于监察机构,成为独立司法环节。
历史演变与法律效力
唐代完善文劾制度,《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监临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一等。”要求官吏对辖区犯罪必须文劾,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宋代《庆元条法事类》更细化文劾文书格式,确立“劾状须明注年月,指陈实迹”的书写规范。
参考资料
“文劾”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现多用于文言文或历史文献中。以下是该词的详细解释:
文劾(拼音:wén hé)指根据律令进行弹劾的行为,强调以法律条文为依据,而非个人主观判断。例如《管子·君臣》中提到:“文劾不以私论,而以事为正”,意为弹劾应基于事实和法律,而非私情。
宋代诗句“可怕移文劾”,借用“文劾”表达对法律惩戒的敬畏。
现代语境中较少使用,但可引申为“依法追责”或“依规处理”,常见于法律史研究或文言文翻译中。
如需更深入的文献考证,可参考《管子》原典或相关历史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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