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 律令为廷尉所掌管,故称“尉律”。《说文·叙》:“尉律:学僮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太史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史,书或不正,輒举劾之。” 段玉裁 注:“谓 汉 廷尉所守律令也。” 宋 晁补之 《胡戢秀才效欧阳公集古作琬琰堂》诗:“ 云阳 八体又瓜剖,至使 汉 童讹尉律。”
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特指汉代掌管刑狱、治安的官员“尉”(如廷尉、郡尉)所依据或执行的律法条文,尤其与文字书写、官吏考核制度密切相关。其核心含义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尉”本义为掌管刑狱的官职,《说文解字》释:“尉,从上按下也……持火以尉申缯也”,引申为执法平治之意;“律”即法律条文。“尉律”合称,专指汉代廷尉(最高司法官)系统实施的法律规范,尤其侧重对官吏文字能力的要求。汉代规定,学童需通过“尉律”规定的考试方能任职,即背诵并默写九千字以上的籀文(大篆),方可担任史官类职务。
据《汉书·艺文志》载:“汉兴,萧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此律由萧何制定,要求学童掌握文字书写规范,成为汉代选拔文书官吏的法定标准。其推行促进了文字学发展,许慎在《说文解字·叙》中明确提到:“尉律:学僮十七以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 这直接推动了“小学”(文字、音韵、训诂之学)的兴起。
“尉律”被视为中国古代文字教育制度的基石。清代学者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强调:“尉律者,廷尉所守之律也……此谓汉试吏之法。” 其规范不仅影响官吏选拔,更奠定了汉字研究传统,使文字书写从实用技能升华为学术体系,对后世《说文解字》等经典编纂产生深远影响。
主要参考文献:
“尉律”一词的含义需结合不同来源进行解释,主要存在以下两种理解:
根据《说文解叙》及段玉裁注,尉律是汉代廷尉(最高司法官)掌管的律令,特指与官吏选拔相关的法规。其核心内容包括:
部分词典将其解释为“军官与法律”的合称,认为“尉”指军官职位,“律”指军队纪律。此说法可能源于字面拆分,但缺乏直接历史文献佐证。
两种解释的差异源于语境不同:前者基于汉代具体法律条文,后者属于现代词典的概括性释义。研究历史或文献时,建议采用第一种解释。
哀文包举宇内八旗兵贝夹贝阙兵将跛倚补冶插车常断疢疾侈长驰命牀帏唇齿纯嘏德基攧背迭韵诗顶子断线风筝阇婆犯蹈封执扶牀刮风桂馥兰香庪悬虎彪晦养绞手酒在心头,事在肚里抗斗康有为科名人枯槎夔牙揽破理折美宝门豹目治手营情深意重蜷卧绕朝策认息如雷贯耳善风生金霜籼顺之者兴,逆之者亡岁钥铜龙楼头鱼土苴吞鈎闲畅饷田相猷县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