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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律的意思、尉律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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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律的解释

汉 律令为廷尉所掌管,故称“尉律”。《说文·叙》:“尉律:学僮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又以八体试之,郡移太史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史,书或不正,輒举劾之。” 段玉裁 注:“谓 汉 廷尉所守律令也。” 宋 晁补之 《胡戢秀才效欧阳公集古作琬琰堂》诗:“ 云阳 八体又瓜剖,至使 汉 童讹尉律。”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尉律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特指汉代掌管刑狱、治安的官员“尉”(如廷尉、郡尉)所依据或执行的律法条文,尤其与文字书写、官吏考核制度密切相关。其核心含义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字源与制度背景

“尉”本义为掌管刑狱的官职,《说文解字》释:“尉,从上按下也……持火以尉申缯也”,引申为执法平治之意;“律”即法律条文。“尉律”合称,专指汉代廷尉(最高司法官)系统实施的法律规范,尤其侧重对官吏文字能力的要求。汉代规定,学童需通过“尉律”规定的考试方能任职,即背诵并默写九千字以上的籀文(大篆),方可担任史官类职务。

二、核心内容与历史作用

据《汉书·艺文志》载:“汉兴,萧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试学童,能讽书九千字以上,乃得为史。’”此律由萧何制定,要求学童掌握文字书写规范,成为汉代选拔文书官吏的法定标准。其推行促进了文字学发展,许慎在《说文解字·叙》中明确提到:“尉律:学僮十七以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 这直接推动了“小学”(文字、音韵、训诂之学)的兴起。

三、学术与文化影响

“尉律”被视为中国古代文字教育制度的基石。清代学者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强调:“尉律者,廷尉所守之律也……此谓汉试吏之法。” 其规范不仅影响官吏选拔,更奠定了汉字研究传统,使文字书写从实用技能升华为学术体系,对后世《说文解字》等经典编纂产生深远影响。


主要参考文献:

  1. 许慎《说文解字·叙》(中华书局点校本)
  2. 班固《汉书·艺文志》(中华书局点校本)
  3.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

网络扩展解释

“尉律”一词的含义需结合不同来源进行解释,主要存在以下两种理解:

一、汉代律令的专称(主流解释)

根据《说文解叙》及段玉裁注,尉律是汉代廷尉(最高司法官)掌管的律令,特指与官吏选拔相关的法规。其核心内容包括:

  1. 文字考核制度:要求学童17岁以上需掌握九千字篆书(籀文),并通过“八体书”考试(八种书体书写能力),合格者方可担任文书官吏。
  2. 纠错机制:官吏书写不规范时会被检举弹劾,体现对文书规范性的严格要求。

二、广义的军政概念(补充解释)

部分词典将其解释为“军官与法律”的合称,认为“尉”指军官职位,“律”指军队纪律。此说法可能源于字面拆分,但缺乏直接历史文献佐证。

注意

两种解释的差异源于语境不同:前者基于汉代具体法律条文,后者属于现代词典的概括性释义。研究历史或文献时,建议采用第一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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