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死刑以外的一切刑罚。《汉书·刑法志》:“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晋书·刑法志》:“死刑太重,生刑太轻,生刑纵於上,死刑怨於下,轻重失当,故刑政不中也。”
生刑是古代法律术语,指除死刑外的肉体刑罚,主要通过对身体的惩戒达到惩治目的。其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阐释:
指生存、生命。《说文解字》释“生”为“进也,象草木生出土上”(《说文解字》卷六),引申为“活”的状态,与“死”相对。
《说文》称“刑,罚罪也”,即惩罚罪行的手段。古代刑罚体系分“生刑”与“死刑”两类,生刑涵盖肉刑(如笞、杖)、劳役刑(如流放、城旦舂)等(《唐律疏议》名例律)。
“五刑有服”中“五刑”包含墨、劓、剕、宫、大辟,前四种属生刑范畴(致残但留命),大辟为死刑(《尚书正义》)。
将刑罚分为“野刑”(军刑)、“乡刑”(民刑)等,其中“生刑”指代可恢复的惩戒方式,如鞭刑、囚禁。
文帝废除肉刑后,生刑逐渐演变为笞、杖、徒、流等,如《唐律》中“笞五十”“流三千里”均属生刑。
“生刑”一词在现代汉语中已非常用词,但作为法律史概念,其核心特征保留:
参考文献
“生刑”是古代法律术语,指死刑以外的所有刑罚,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要点解析:
基本定义
生刑指除死刑外的所有刑罚类型,包括肉刑、流放、劳役等。这一概念在《汉书·刑法志》和《晋书·刑法志》中均有记载,强调古代刑罚体系中死刑与生刑的轻重平衡问题。
历史背景
汉代文献指出“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反映当时刑罚结构存在死刑过严、生刑过宽的矛盾。晋代进一步讨论“生刑太轻”导致司法失衡的问题,说明该词在古代刑法讨论中的重要性。
现代延伸
部分现代词典(如)提到生刑曾有“活体剁刑”的极端含义,但此用法已罕见,当代主要用于描述非死刑的刑罚体系。
语境差异
需注意该词与命理学中“地支相刑”概念(如所述)无直接关联,后者属于易学术语体系。
生刑的核心含义始终围绕“非死刑的刑罚”,其历史演变体现了古代法律对刑罚轻重的权衡。现代使用中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词义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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