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卖货物时,卖方延期收款。 宋 苏轼 《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今富户先已残破,中民又有积欠,谁敢赊卖物货?则商贾自然不行。”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一章第二节:“赊卖--伴随着商业的繁荣和商业组织的发达, 北宋 市场开始出现信用交易,叫做‘赊’或‘赊卖’。”
赊卖是中国传统商业中常见的信用交易形式,指卖方在未收取货款的情况下,先将商品交付买方,双方约定在未来特定期限内结清款项的行为。这一概念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定义为“延期收款的售货方式”,其核心特征是以信用为基础建立买卖关系。
从交易结构分析,赊卖包含三个基本要素:一是信用授予,卖方基于对买方的信任允许延期付款;二是时间差,商品交付与价款支付存在时间间隔;三是契约关系,通常通过书面契券或口头约定确立还款期限。《辞海》商务版指出,这种交易模式在明清时期已形成完备的契约制度,商人使用"赊单"作为信用凭证。
历史文献记载显示,赊卖制度在宋代商品经济繁荣时期得到广泛应用。据《东京梦华录》所述,汴京商户普遍采用"三节结账"模式,即端午、中秋、除夕三个节令统一清算赊欠款项。这种交易方式有效促进了商品流通,缓解了中小商户的资金压力。
现代商业实践中,赊卖衍生出多种规范形式,包括赊销合同、分期付款协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明确规定赊卖属于买卖合同范畴,要求当事人应当约定付款时间、方式及违约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已将商业赊销记录纳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
赊卖是商业交易中的一种信用交易方式,指卖方在交付货物时允许买方延期支付款项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核心特征
赊卖的核心特征是“先交货、后收款”。卖方基于信任或契约关系,允许买方在未即时支付的情况下获得商品或服务,付款期限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这一模式在商业活动中具有促进流通、缓解买方资金压力的作用。
二、历史背景
赊卖在中国古代已有实践,尤其北宋时期伴随商业繁荣逐渐普及。如《中国通史》提到,北宋市场通过“赊卖”发展信用交易,成为当时商业组织发达的重要表现。苏轼的文献记载也印证了赊卖对宋代商业活动的影响。
三、应用场景与案例
四、注意事项
赊卖依赖信用体系,需注意买方还款能力及契约条款的明确性。历史上因过度赊卖导致商户资金链断裂的案例(如苏轼所述富户破产)也提示需谨慎控制风险。
如需更具体的历史文献或法律案例,可参考《中国通史》或现代商业法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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