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冒犯,触犯。《朱子语类》卷七十:“那人也无十分伤犯底事。”《老残游记续集遗稿》第四回:“其中便有难於严禁之处,恐怕伤犯客人面子。” 郭沫若 《<孔雀胆>二三事》:“ 中国 成为‘民国’已经三十三年了,‘皇帝陛下’这些名称似乎已经是博物馆里面的东西,然而 秦始皇 还是伤犯不得。”
"伤犯"是汉语中具有多义性的复合词,在不同语境中存在语义分化:
一、动词性释义 指伤害或触犯的行为,常见于古代文献与现代法律文本。如《后汉书·乌桓传》载"其相残杀,令部落自相报,相报不止,诣大人平之,有罪者出其牛羊以赎死命乃止",此处"相残杀"即属伤犯行为。现代法律术语中,可指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轻微伤害行为。
二、名词性释义
三、方言变体 闽南语保留古汉语用法,"伤犯人"指得罪他人,如《台湾闽南语常用词辞典》记载该词读作"siong-huān-lâng",属地域性语义传承。
“伤犯”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及用法可综合解释如下:
基本含义:指冒犯、触犯他人。多用于描述言行上的过失或对他人尊严、利益的无意或有意侵犯()。例如,《朱子语类》中提到:“那人也无十分伤犯底事”,即表示某人的行为并未严重触犯对方()。
古代文献中的使用:
近义词:冒犯、触犯、冲撞。
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经典例句或扩展用法,可参考《朱子语类》《老残游记》等文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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