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冒犯,觸犯。《朱子語類》卷七十:“那人也無十分傷犯底事。”《老殘遊記續集遺稿》第四回:“其中便有難於嚴禁之處,恐怕傷犯客人面子。” 郭沫若 《<孔雀膽>二三事》:“ 中國 成為‘民國’已經三十三年了,‘皇帝陛下’這些名稱似乎已經是博物館裡面的東西,然而 秦始皇 還是傷犯不得。”
"傷犯"是漢語中具有多義性的複合詞,在不同語境中存在語義分化:
一、動詞性釋義 指傷害或觸犯的行為,常見于古代文獻與現代法律文本。如《後漢書·烏桓傳》載"其相殘殺,令部落自相報,相報不止,詣大人平之,有罪者出其牛羊以贖死命乃止",此處"相殘殺"即屬傷犯行為。現代法律術語中,可指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輕微傷害行為。
二、名詞性釋義
三、方言變體 閩南語保留古漢語用法,"傷犯人"指得罪他人,如《台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記載該詞讀作"siong-huān-lâng",屬地域性語義傳承。
“傷犯”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及用法可綜合解釋如下:
基本含義:指冒犯、觸犯他人。多用于描述言行上的過失或對他人尊嚴、利益的無意或有意侵犯()。例如,《朱子語類》中提到:“那人也無十分傷犯底事”,即表示某人的行為并未嚴重觸犯對方()。
古代文獻中的使用:
近義詞:冒犯、觸犯、沖撞。
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經典例句或擴展用法,可參考《朱子語類》《老殘遊記》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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