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律,判处流刑者,流放之地,据罪行经重而分为远近三等,谓之三流。《唐律·名例》:“流刑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长孙无忌 疏议:“《书》云:‘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於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於 唐 虞 ,今之三流,即其义也。”
"三流"是现代汉语中具有多层含义的复合词,其核心语义可归纳为三个维度:
一级定位(《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 指事物或人物在评价体系中的次级位置,常见于"三流院校""三流演员"等表述,特指处于"一流、二流"之后的第三层级。该用法源自中国古代"九品中正制"的等级划分传统,现代多用于教育、艺术等领域的质量评估。
二、属性特征(《汉语大词典》电子版) 描述事物本质属性的形容词,如"三流设备""三流服务",强调功能不完善、质量欠佳的核心特质。该义项在商业评价与产品描述中使用频率较高,常与"劣质""粗糙"等词语构成近义关联。
三、动态过程(《辞海》第七版) 特指液态物质的分流形态,常见于地理学术语"三流交汇",指三条水系在特定地理节点的汇集现象。此释义保留古汉语"流"字的本义,在当代水文地理学中仍具专业应用价值。
文化语境中的特殊用法(《中国俗语大辞典》): 在民间口语中衍生出"三教九流"的变体表达,喻指社会不同阶层人群,此时"三流"不具贬义,仅作客观分类,常见于社会学及民俗学研究领域。
“三流”一词的含义可从历史法律术语和现代引申义两个层面解释,具体如下:
刑罚制度
指中国古代流刑的三个等级。根据罪行轻重,流放距离分为不同等次:
该制度始于汉代,北齐、北周时期发展,隋唐正式纳入“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
评价标准
形容质量、水平或地位较低的事物或人,带有贬义。例如:
使用场景
多用于表达对事物或人的不满、否定,或警示避免低质选择。
部分资料提到“三流”与“人流、物流、信息流”相关(如),但此解释缺乏权威依据,主流含义仍以法律和评价体系为主。
“三流”既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术语,也是现代对低层次事物的通用评价用语,需结合语境理解具体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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